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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w我的工程 2018-06-26

“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主营涉及到以下税收问题的处理:

一是签订合同时,“甲供材”要不要含在合同价里,如果含在合同价里,是按照不含增税价还是含增值税价签订合同?

二是“甲供材”合同中注明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三是签订“甲供材”合同是否要与招标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具体分析如下。

1、“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于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

一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额;

二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根据上述“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可知,第一种

2、“甲供材”合同的签订必须与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保持一致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由于“甲供材”合同的承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选择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允许签订“甲供材”合同。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可以签“甲供材”的补充协议,享受“甲供材”合同的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协议,但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从审计的角度看,是以招标文件为准,而不是以建筑合同为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3)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可以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享受“甲供材”合同的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合同价款条款的节税签订方法

关于印花税额计算,应以合同约定金额为依据,如果合同中单独约定了增值税,则应以不含税金额为纳税依据,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增值税,则以含税金额为纳税依据;如应税合同为非固定金额合同,应先定额贴花,后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或销项税是否纳入计税金额,应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增值税而定。因此,“甲供材”合同的合同价款条款的签订规范格式范本为:合同价为×××元(含增值税),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这样签订合同价的好处是,在计税印花税时是以不含增值税合同额作为计税依据。

4、“甲供材”业务规避税收风险的两种合同签订方法

(1)建筑企业销售额的总额法和差额法的特征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条款规定,根据“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建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建筑企业销售额的方法,分为总额法和差额法。

①总额法的特点

首先,指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

其次,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含“甲供材”的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再次,甲方必须就“甲供材”部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甲方不可以按照平价进来平价出,而必须按照“甲供材采购价×(1+10%)的计征增值税的依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最后, 甲方发出材料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②差额法的特点:

首先,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

其次,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的工程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最后,甲方发出材料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在建工程”(发包方为非房地产企业)科目核算或“开发成本——材料费用”(发包方为房地产企业)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不进行账务处理。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如果采用总额法,则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为1亿元;如果采用差额法,则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为8000万元。

(2)涉税分析

由于“总额法” 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具体详见本文“(五)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分析”的内容。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而言,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必须选择“差额法”签订合同更节税,而绝对不能选择“总额法”签订合同。

(3)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差额法签订合同的四步法

第一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合同价条款”中约定:×××元(含增值税,且含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金额,具体的金额以建筑企业领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后,甲乙双方结算金额为准),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第二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甲供材部分不计入乙方工程结算价中,甲方按照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乙方按照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条款”中约定:甲方提供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具体的材料和设备祥见附件:材料和设备清单。

(4)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涉税分析及合同签订要点

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是指 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其涉税分析及合同签订技巧如下。

①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的涉税分析:符合“甲供材”销售额的差额法

如果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则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自然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的合同签订方法。这种合同签订的实质是“甲供材”金额没有计入建筑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中,建筑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符合前面分析的“甲供材”销售额额差额法的特点。

②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合同签订要点

第一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合同价条款”中约定:×××元(含增值税,且不含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金额。)

第二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条款”中约定:甲方提供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具体的材料和设备祥见附件:材料和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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