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用户起诉“ofo小黄车” 法院为何管不了?

 贾律师 2018-06-27




案情简介

原告陈先生于2018年4月20日在某大学北门西侧扫码开了一辆ofo小黄车(车牌号:12291324),在推车的过程中发现自行车已损坏且不能骑行后,立即关闭车锁,整个过程花费时间0分钟,但依然被收取1元费用;又于2018年5月5日和2018年5月6日遭遇了同样的情形。陈先生与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App ofo拥有者,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交涉沟通无果,故将拜克洛克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返还其所支出的3元并赔礼道歉。


案件处理

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后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拜克洛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ofo用户注册协议,其中第15条显示,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通过用户注册协议已经与拜克洛克公司达成了协议,双方所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


延伸思考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系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总的来说,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裁决,也可以选择法院审判,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选择了仲裁,说明他自愿放弃了司法解决的途径,因此,如果他违反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值得提出的是,争议解决机构的确定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较大,故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表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司法解决的途径。


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注册网上衣、食、住、行等各种APP(比如滴滴出行、饿了吗、盒马生鲜)来满足各种生活需求。一旦消费者权益受损,通过客户后续服务无法得到及时救济,与售后沟通不畅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会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而网络服务公司往往为了节约争议解决的时间成本,考虑到涉外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向法院起诉,故网络服务公司通常会选择仲裁解决与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争议,体现在用户注册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方式约定为仲裁。本案中陈先生遭遇到的就是此种情形。消费者在注册成为APP用户之前,一定要留意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注意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注册协议中一旦约定仲裁后,人民法院就无管辖权,此时就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以免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造成更多的损失。(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