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已经是2018年7月份了,作为财务,对公司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票的要求有没有在公司传达宣导?重要的事情一定要强调,再强调,尤其是报账相关的票据问题…;还没有关注到这一变化的单位更要抓紧行动了…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凭证的变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2018年6月30日后发生高速公路通行费时,经办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进项税。如果还按之前取得通行费定额发票的,不可以再计算抵扣进项税了,这样无疑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那么,6月30日后收到6月30日前发生的通行费发票呢? 按文件原意,是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但是申报表中,计算抵扣进项税要到税务局提交资料才可以抵扣,主管税务局在什么时间停止该凭证抵扣需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为准。 还有,6月30日后收到之前的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了,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66号废止。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告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盛;2020年5月6日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废止了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执行2020年第24号-盛):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所以,只要该类发票没有被作废,就属于合规的票据,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只是提醒大家要及时关注各地政策变化。 二、怎么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企业要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要进行以下操作。 1、 办ETC卡或者用户卡; 2、 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 购买方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充值或发生通行费交易前进行变更; 3、在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信息,以绑定ETC卡或用户卡; 4、开具发票:登陆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并选取需要开票的交易记录,申请生成发票打印; 没有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现金支付通行费的,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并索取票据。 三、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类型 发生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分征税发票和不征税发票两种类型。 1、征税发票,发票左上角标注“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ETC卡后付费用户、客户卡用户,或ETC卡预付费用户在实际消费后索取发票的,通行费中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由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单位开具征税发票; 2、不征税发票,发票左上角没有标识,税率栏显示为“不征税”; ETC卡预付费用户,充值后索取发票的,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生费后,不再开具发票; ETC卡后付费用户、客户卡用户,或ETC卡预付费用户在实际消费后索取发票时,通行费中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暂时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 提示:通行费中一部分是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费用,在消费后开票的可以开具征税发票; 一部分是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费用,无论消费前、还是消费后开票,都不可以开具征税发票 3、开具时间 发生通行后开具发票的,需要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开具; 预付卡充值后开具发票的,可在充值后实时登陆发票服务平台开具; 三、怎么申报抵扣 取得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明确2017年1月1日后开具具的,从2020年3月1日后,不再限制是否开具360天-盛)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以抵扣进项税; 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继高速公路通行费之后,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在2018年12月31日后,支付时也只能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没有具体规定前仍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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