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经济开发区企业入园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宜章经济开发区一区四园(即宜章经济开发区下辖宜章经济开发区产业承接园、宜章经济开发区白石渡氟化学循环工业园、宜章经济开发区玉溪工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园四个园区,以下简称“一区四园”)的建设,规范企业入园标准,加快企业入园步伐,推动宜章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宜章经济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入园条件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一条 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经济开发区“一区四园”的产业布局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二条 “一区四园”主要引进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机械制造、食品加工、轻工制造、物流配送、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精深加工等产业,重点引进重大投资项目、龙头带动型项目及技术资金密集型、高附加值、高税收型项目。 第三条 入园企业须在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在郴州市工商局)注册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宜章经济开发区园区,在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四条 企业建成投产后需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 入园企业申报与审批: (一)凡拟在“一区四园”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园条件的,投资方应当向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并出具资信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报经济开发区初审。 (二)经经济开发区审核同意后,投资方应当与经济开发区签订入园投资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项目地址、用地面积、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双方约定等事项。 (三)协议签订后,环评、项目立项、消防、工商、税务等证照由投资方提供资料,经济开发区协同相关部门代办。 二、购地建厂政策 第六条 每个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须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外资按规定汇率折算,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8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工业用地达60%以上。 第七条 园区规划范围内用地,由经济开发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入园企业用地根据合法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标准,使用年限为50年。 第八条 入园企业与经济开发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自用地交付之日起(以经济开发区书面通知为准),3个月内完成设计及报建手续,并正式开工建设厂房,建设周期按双方约定时间如期完成,重大项目建设周期另行协商。 第九条 土地使用奖励政策。入园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双方约定时间竣工投产的: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到每亩80万元的,容积率小于1,工业用地在60%以下,不享受土地使用奖励政策,并另按每亩18万元的标准向经济开发区缴纳土地开发成本;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每亩80万元至120万元的,容积率达到或超过1,工业用地在60%以上,按每亩23000元奖励给入园企业,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每亩120万元至160万元的,容积率超过1,工业用地在60%以上,按每亩33000元奖励给入园企业,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60万元以上,容积率超过1,工业用地在60%以上,按每亩43000元奖励给入园企业,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重大投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及高税收项目土地使用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确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确定,设备投资以原始税务发票为准,土建工程以竣工决算验收报告单及建安营业税务发票为准; (七)入园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经验收达到上述要求的,经济开发区一次性予以奖励。 第十条 入园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土地使 用性质,应连续生产经营;经营期未满10年不得转让,满10年后若需转让须经济开发区批准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否则经济开发区无偿收回。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若项目用地仍有25%以上面积连片闲置(绿地面积按控制性详规要求,按比例分摊),土地闲置满一年的,必须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确定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土地闲置达2年仍未投资建厂的,经济开发区依法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三、租地建厂政策 第十三条 每个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须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外资按规定汇率折算,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8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工业用地达60%以上。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与经济开发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须按租地面积一次性预交第一年的租金。第二年的租金分季缴纳,先交租金后用地。 第十五条 租地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0.5-1元,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从第6年起每年的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 四、租用厂房政策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与经济开发区签订入园合同时,须按租用厂房和职工宿舍总面积一次性交纳每平方米30元的保证金,入园企业投资后连续经营期达到约定时间,退还其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租用厂房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6.5-10元,职工宿舍楼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6-10元,租赁时间一般不低于5年,高附加值、高税收型项目的企业租用厂房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给入园企业三个月的厂房、职工宿舍楼装修和设备安装调试期,三个月内免收租金。从第3年起每年的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 第十九条 其他配套设施租赁价格按市场价另行商定。 五、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基建工程享受宜政发〔2003〕29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享受宜发〔2009〕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三)“一事一议”企业税收优惠按协议执行,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收费优惠政策 入园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中央、省、市以外的县级各项收费全部予以免缴(工本费除外)。服务性收费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50%。 六、项目服务配套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入园企业项目办理企业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保、消防等报批手续,完成厂内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开户及安装,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提供项目用地达到“五通一平”:即项目用地相邻主干道的平整和硬化、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主要给排水管的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电力线路的架设(如用电负荷按规定需专线供电的企业自行负责)、通讯、有线电视通到厂房红线外及土地平整。 第二十三条 园区公共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市场化运作,入园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宜章经济开发区园区公共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入园企业实行一个项目、指定一个部门(单位)、明确一名责任人挂点跟踪服务,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给外商发放“绿卡”。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经营者及职工子女可在本县的学校就近入学,免收借读费,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协同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济开发区对入园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理顺外部环境,创造便捷、高效的办事机制: (一)经济开发区负责为入园企业代办证照和工程报建工作,入园企业需提供完整的资料。 (二)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生产、环境监测、公安刑事办案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未经得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进入园区对企业进行参观、检查、评比、收费等活动。 (三)对企业提出需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必须限时解决或答复。 (四)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入园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营造 良好的治安环境。 七、园区用水用电价格 第二十七条 工业用水每吨2.35元,生活用水每吨2.25元。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电每度0.867元,生活用电每度0.62元。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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