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人投资渠道的多元化,非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转让形式也多种多样。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证。文件以正列举方式规定了7种情况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列举以第三方增资的形式,导致股权比例变化,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基层税务机关经请示上级机关,对于因第三方增资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以及股东等比例减资而未分红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以第三方增资的形式,导致股权比例变化,应确认股权转让价格,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能够直观的说明为什么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下面案例来进行分析。
某有限公司股东王强投资1000万元,持股比例100%。截止到2014年底,企业账面资产总额2000万元,负债800万元,所有者权益1200万元。2015年1月,李明追加投资1000万元。王强持股比例变为50%,李明持股比例为50%。2015年2月李明和王强同比例各减资500万元,减资后,股本变为1000万元,李明和王强各持股500万元,总股本1000万元。
从最后结果看,企业通过增资和等比例减资,达到了李明平价购买王强50%股份的愿望,虽然购买价格低于企业净资产份额,但王强却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第三方股东通过增资导致股权比例变化的结果看,事实上,发生了两个过程:一是,王强平价转让给李明50%股权,获得李明的现金500万元,王强股本变为500万元。二是,王强将获得的现金500万元又投入到企业,股本变为1000万元,占50%;李明用500万元购买股权后,又增资500万元,合计股本变为1000万元,占50%股权。由于王强转让股权时,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大于股本1000万元,王强平价转让的股权价格不合理,应按净资产法核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转让价格6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运用增资和等比例减资等办法变相进行股权转让,确实能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所以,对以增资等形式变相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税法上要明确认定属于股权转让行为,防止转让者合理逃避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