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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后,如何统计火灾损失(上)|法纳刑辩

 贾律师 2018-06-28


如何统计火灾损失,是在认定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为该类犯罪中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那么什么是“火灾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 ,在案件中有是如何认定的呢?


什么是“火灾损失”


“火灾损失”是指火灾导致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


什么是“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火灾导致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之和,具体如下:


(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财产在火灾中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砸压、辐射以及在灭火抢险中因破拆、水渍、碰撞等造成的损失。


(二)火灾现场处置费用包括灭火剂等耗材料费、水带等消防器材耗损费、消防装备损坏损毁费、现场清障调用大型设备及人力费,以及灾后现场清理费用。


(三)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喪葬费、抚恤费、补助救济费、歇工工资等费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否

包括火灾中烧毁的货币?


《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 185-2014第3.3表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中的“财产”不包括货币、票据、有价证券等。


对于火灾损失统计,

受损单位和个人需要做什么?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谁对火灾损失进行统计?


(一)《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因此,在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火灾损失统计由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整之后,由对应的职能机构负责。


火灾统计有哪些要求?


(一)分类统计。


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需要进行分类统计。


(二)分级统计。


统计伤亡人数时,应按照死亡、重伤和轻伤分别进行统计。


(三)折算成人民币。

      

火灾损失以人民币作为计量货币,单位为元。如果财产损失以外币核算的,应按照失火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牌价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


火灾统计中

应当采信的数据包括哪些?


火灾损失统计应当采信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如: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火灾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延长医疗天数;

3、民政部门提供的喪葬费、补助及救济费;

4、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损失数据等


火灾统计中可以接受

哪些机构出具鉴定文本?


1、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

2、文物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机构;

3、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机构;

4、园林主管部门设立的园林工程预算机构;

5、依法设立的伤残鉴定机构;

6、古玩珠宝评估机构;

7、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8、保险公司

9、各类公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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