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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人买8只猕猴被判5年量刑过重?法官回应

 牛人的尾巴 2018-06-29

原标题:耍猴人买八只猕猴被判五年量刑过重?法官称其被查时曾带猕猴躲藏

每日人物张艺报道

来自“猴戏之乡”安徽省利辛县的耍猴人王某某为表演猴戏去四川购买了八只猕猴,近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王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有网友质疑此量刑对以耍猴为生的耍猴人是否过重,审理此案的朝天区法院法官谭帅在接受每日人物采访时,对此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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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谭帅称,法律没有规定“耍猴”是犯罪,但王某某所实施的是两地之间远距离的“买卖”行为,涉及到“贩卖” “运输”等交易行为时就触犯了法律,“如果是他拿着猴子到四川来也不至于会判得这么严重,国家保护动物是不能交易的。如果说猴子是他家祖传的,也不一定会入罪,因为这种情节比较轻微。法律上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认定为无罪。”

谭帅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运输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的认定标准,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数量超过6只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王某某运输8只猕猴,从法律界定的数量上看属情节严重,无法降档至五年以下。

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通过讯问笔录等证据试证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谭帅告诉每日人物:“如果有自首情节的话,倒可以轻判,毕竟他的主观目的也不是为了贩卖、杀害猕猴。耍猴是当地的民俗,利辛县本身就是猴戏之乡,是个耍猴的大县。”

但朝天区法院并没有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谭帅描述案发时的具体情形:“当时距离七盘关检查站一百米左右,王某某看到警察后,就携带7只猕猴先下车,驾驶员过去后,他就给驾驶员打电话,驾驶员告诉他‘我检查完了,已经在收费站了,你在哪里?’王某某告诉了自己的具体位置。王某某不知,在驾驶员打电话的时候,警察已经坐在其车上。当驾驶员开车去找王某某时,王某某看到了警察,虽然仍在原地没有逃跑,并不能代表其主动投案,无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据媒体报道,被民警抓获后,王某某和司机均不能提供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检疫证等任何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资料。后经鉴定,这8只被解救的猕猴均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总价值达三万余元。

​谭帅说:“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是2000年通过的,在当时的形势环境下,主要出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可能相对显得有些滞后,虽然合法却不一定合情合理。但目前我们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决,在原则范围内,兼顾法理情。本案中8只猕猴已属情节严重,王某某明知其行为违法,且没有主动自首行为,我们也考虑了其认罪悔罪情节,最后作出五年的刑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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