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某商场招工,招工启事上写明,应聘者文化程度要在高中以上。5月20日王某被商场录用,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0年8月19日,商场人事部门通知王某试用期已满,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其高中文凭是农村的文凭,不符合录用条件。王某认为,自己在入职时商场并未对文凭提出异议,此时以该理由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情理,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得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订立劳动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达成一致协议的。本案中,王某不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情形。至于商场提出王某的高中学历是农村高中学历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法定依据。农村高中毕业证书与城市高中学历证书,都是国家承认的普通高中学历,具有同等的效力;况且在入职前,商场对此没有异议,因此,商场解除王某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王某可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器材:GIONEE GN8003L 光圈:f/2.0 焦距:3mm ISO:1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