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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

 單褔 2018-06-30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6月由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和原半山区人民检察院合并成立。座落于拱墅区台州路1号,毗邻江南运河第一桥——拱宸桥。联系电话:0571-88258978,邮编:310015,传真:0571-88258994 ,举报电话:0571-88382000,案件查询电话:0571-88258973。                            

本院设有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等领导职位,内设17个职能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监所科、民行科、控申科、职务犯罪预防科、祥符检察室、半山检察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行装科、法警队。目前,本院共有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共91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76人,占83.5%,包括硕士28人,占30.7%。

本院主要职责

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受理单位、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三)依法对辖区内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及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七)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八)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开展行业系统及重点工程等专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九)承办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物证、书证的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和视听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运用工作。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意见。

(十一)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对检察干部和司法警察的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人大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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