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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模式的思考

 anyyss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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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顾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在第九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上总结致辞

在11月1日召开的第九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上,关于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模式,樊崇义教授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对于监督事项,应科学界定、严肃定位、正确定性。监督事项应根据违法严重性作出区分并适用不同程序。监督事项可以分为一般违法事项、重大违法事项和涉嫌职务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事项。一般违法事项可以采用补正方式,重大违法事项可以采用检察建议方式,涉嫌职务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应当采用犯罪调查方式。


第二,办案模式有三个理论基础1.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这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是检察改革的生命线,也是“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最根本的理论基础;2.公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相分离的“二元论”。将公诉与诉讼监督职能合一的“一元论”实际上变相削弱了监督职能,此次检察改革的理论基础正由“一元论向“二元论转型;3.程序正义理论。监督也要讲程序,程序正义保证了监督结果的正当性和监督意见的说服力。这三大理论是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模式的基础。


第三,案件化办理模式使得诉讼监督由软变硬、由虚变实、由模糊不清到明晰可用,将诉讼监督落到实处。未来目标是将案件化办理模式写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争取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写入法典。


第四,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模式已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专门化、实质化和制度化。北京、上海等地检察机关已经在监督事项线索管理、立案、调查核实、监督方式、决定宣告、跟踪反馈、卷宗材料归档等制度化建设方面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这一经验可复制、可推广,值得赞扬。


第五,关于办案模式的组织和落实问题。根据公诉与诉讼监督职能相分离的二元化理论,办案模式应当实现专门化、组织化,应当有专门的机构、组织和人员保障,如此才能真正落实监督职能。

此外,作为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委会顾问,樊崇义教授还对专业委员会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一,坚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不动摇。这是中国检察制度的最大特色,对此应坚定信念。

第二,应区分检察监督、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和监察监督概念,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混为一体。

第三,下一步应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应将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作为专业委员会下一阶段的重点研究课题,通过体系化建设巩固检察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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