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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艳芳|深化综合履职高质效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责

 坐井说天 2023-08-03 发布于陕西


深化综合履职高质效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责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  那艳芳

一、深刻认识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面临的更高要求

二、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基本内涵

三、明确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基本路径

摘 要

检察机关作为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法机关,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这既是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举措,也是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应在把握一体履职、强化监督、全面保护、协调有序等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理念引领、模式转型、自身建设等三方面完善实践路径,以更好发挥综合履职成效。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作为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法机关,应准确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推进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把检察司法保护做深做实,促进“六大保护”走深走实,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深刻认识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面临的更高要求

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对于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化综合履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未成年人保护决策部署的根本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新格局,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和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的法律监督职责。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赋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更新更重的责任,必须从“国之大者”的战略高度,深入思考、谋划如何更好履职、怎样科学履职的基础性问题,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责,充分释放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效能,切实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二)深化综合履职,是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进入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快速发展,呈现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更加注重双向保护,从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向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并重转变;更加注重特殊、优先保护,从强调宽缓化处理向精准帮教和依法惩治并重转变,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更加注重综合保护,从传统重视刑事检察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重转变,发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整体效果;更加注重诉源治理,从追求案结事了向“治已病”与“治未病”并重转变,推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更加注重协同保护,从“单兵突进”履行检察职能,向依法监督以“我管”促“都管”并重转变,更加注重检察司法保护与其他保护的衔接。这些转变都体现出未成年人检察履职功能的多元化,需顺应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趋势,实现检察职能有机贯通,内外联动、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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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综合履职,是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实践路径

从总体上看,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与党中央要求及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更高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引领作用发挥不够;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履行与刑事检察职能履行存在“代际差”;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治理存在同质化、碎片化现象;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检察机关“破”“立”并举,统筹运用各项检察职能,发挥集中优势和统一便利,推进综合履职,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水平。

二、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基本内涵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是履职理念、方式、体系的优化和发展,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有着独特的内涵和要求。

第一,一体履职。检察一体是检察机关的基本组织原理,强调检察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从纵向看,坚持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从横向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进行协作配合。根据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需要,不同检察院之间、不同检察官之间也可在履职上相互协作配合,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统一整体。

第二,强化监督。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和重新犯罪预防等监督职责,依法全面监督、主动监督,既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的监督,又加强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监督,同时加强对侵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监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全面推行涉及未成年人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提升实质化监督实效。推进精准监督,聚焦具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开展融合式监督,提升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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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全面保护。部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权益受到侵害,与其民事、行政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关。因此,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维护其诉讼权益的同时,需要同步维护好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拓展了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领域,综合运用多种检察职能,优化履职方式,注重用最小化的检察资源实现最大化的保护效果。

第四,协调有序。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点多、线长、面广,要坚持依法履职、有序融合。从“四大检察”看,应做到统分结合,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在目标、职能上宜“统”,在监督程序、方式上宜“分”。从司法机关职能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职能不同,应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发挥好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优势,履行好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从“六大保护”看,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的角色定位不同,要找准检察履职的切入点,以司法保护助推其他“五大保护”,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

三、明确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基本路径

(一)坚持理念引领,全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一是树立系统履职观。强化系统思维,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体落实到未成年人检察的理念、政策、制度、措施层面,从而对未成年人检察履职的主体、要素、环节等进行系统优化。注重检察工作的整体性,防止将综合履职等同于将各项检察职能齐头并进、简单叠加。

二是树立依法履职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六个方面具体要求,要将相关要求具体化,吸收运用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范中,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衔接配套。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适用并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一体落实,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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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树立能动履职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有开放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领域广泛,修订后的“两法”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赋能”,要更加注重发挥检察机关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释放制度效能。坚持尊重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

四是树立谦抑履职观。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正确处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关系,防止将两者单极化、绝对化。坚持督导而不替代,到位而不越位,把握检察权边界,把监督重点放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职上来,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推动模式转型,统筹抓好司法办案与保护治理

通过未成年人检察履职模式转型,推动建立集惩治犯罪、教育矫治、维护权益、预防犯罪、有效治理于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体系,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综合保护实效。

第一,从注重惩治向精准施策转型。

一是注重刑事政策系统集成。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依法该宽则宽,促进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依法该严的也绝不纵容,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有关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心理干预、救助关爱等特殊程序和措施,可以在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业务中统筹运用。

二是注重办案与监督相融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依靠监督强化办案效果,全面推进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实现监督立案与统一司法标准并重,依法纠正诉讼违法行为与保障诉讼活动正常开展并重,追诉犯罪与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并重,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并重,落实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措施与促进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并重。

三是注重整体发力。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司法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用好“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立“一站式”办案规范。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场所、行业,或者未成年人犯罪频发区域,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典型案例,监督推动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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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注重刑事主导向职能聚合转型。

一是同步履职。围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全面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刑民交叉、行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根据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涉及的多种法律关系,从不同角度进行审查,全面监督履职。要坚持全面审查,办理刑事案件时,同步关注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及公共利益是否遭受损害。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时,同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在押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延伸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同步审查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等。

二是均衡履职。“四大检察”职能要均衡协调发展,就不能用平均主义的思维、平均用力的方式进行简单组合。坚持刑事检察的基础定位,立足刑事诉讼跨度大、覆盖时域广的实际情况,发挥保障和支撑作用,助推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坚持稳中求进原则,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履职方式的探索,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又符合民事、行政诉讼原理规则,保持规模与质量的统一。坚持积极发展与规范稳妥并重,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十分广泛,更要坚持公益诉讼作为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强化规则意识,规范立案审批流程,加强调查核实,注重审慎研判,积极稳妥保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

三是全程履职。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多种类型权益保护的,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办理,统筹运用审查逮捕、起诉、抗诉、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综合运用各项手段,握指成拳,形成全流程司法保护的整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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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注重诉讼主导向诉源治理转型。随着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的拓展,要更好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侧重点要转向“案”“治”并重。

一是把握本质要求。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本质要求是监督、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避免止步于对个案的纠偏。要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问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有责主体承担起保护职责,特别是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全链条、全要素、全时域保护未成年人,把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是否落实到位作为治理成效的评价标准。

二是推进源头治理。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法律监督,根据发案规律和趋势,动态调整监督内容,强化对特定场所、产品质量、网络环境、个人信息、新兴业态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领域的监督治理,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普遍性和深层次问题。

三是强化协同治理。找准检察履职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职能的融入点,实现与其他“五大保护”同频共振。积极履行专门学校成员单位和检察监督的双重职责,推动完善专门教育决定程序、矫治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协同各方力量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三)强化自身建设,建立运转有序、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要求组织体系、管理方式、评价标准的制度机制配套跟进,增强各方面、各环节的协调性、联动性。

第一,加强队伍建设。以职能优化重组为目标,改进未成年人检察组织结构、权责机制、运行标准。

一是融合职能。明确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专业化、综合性定位,统一行使“四大检察”职能。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资源整合,建立业务指导、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一体推进检察职能由“物理整合”向“化学融合”转变。

二是明晰权责。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体系和综合履职激励机制,引导各项职能一体推进。

三是培养人才。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人员专业素能建设,重点培养一批适应综合履职需要的多能型、复合型人才。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注重未成年人检察相关学科体系建设。完善未成年人检察人才管理标准,把综合履职能力作为评价人才的重要标准,建立专业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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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健全支持体系。积极推动建立标准规范、运转高效的支持体系。

一是拓展职责范围。根据综合履职实践需求,有序拓展司法社工的职能,增加监护成效考察评估、促进行政争议化解、担任“公益诉讼观察员”、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提供就学就业帮扶等工作内容。

二是搭建转介平台。根据各地实际,可依托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已有机构,或成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专门进行检察机关、共青团委派的工作。

三是规范转介程序。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标准,在提升刑事检察社会工作服务质效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提升司法转介的专业水准,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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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强化业务指导。

一是完善程序规程。研究制定综合履职工作指引,推进综合履职互联互通。建立线索分析研判机制,有效提高综合履职线索的利用率。

二是推进智慧未检。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设,在各地探索强制报告、特定场所、个人信息保护等数据模型的基础上,实现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数据联通,深化对检察监督的智慧支撑,提高综合履职实效。

三是完善考评机制。要准确把握司法规律,不能追求不切实际的指标,更不能盲目攀比、走极端。通过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着力提升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保护救助效果。

(刊发时有删节,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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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新颖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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