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凌云视界 | 羁押必要性审查1:与变更强制措施的区别

 激扬文字 2023-04-21 发布于四川

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变更强制措施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存在根本性不同,准确区分二者,是辩护的前提,若混淆二者,当避免办案机关提示,才恍然大悟,那就很尴尬了1……

1.《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援引该规定但申请事项表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在其修改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


01

具有相似性

从目的和结果看,两者都是为了使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当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从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外部角度看,都是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从检察机关的内部看,承办部门都是负责捕诉的部门。而最终是否变更强措施或建议变更强措施,所考量的因素,也高度相似。


02

性质不同

检察机关既是是诉讼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双重职责,一为诉讼职能,二为法律监督职能,或更准确的称为诉讼监督职能。对此,《刑事诉讼法》第3条2、第8条3明确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3条:……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羁押必要性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表现,而变更强制措施是履行诉讼职能的体现,二者在其他方面的区别,都是性质区别的具体表现。对于二者性质的区别,立法上是明确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在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而变更强制措施,规定在第六章“强制措施”。在最高检察院相关人员的解读中4,也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从具体规则看,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检察机关只有建议的权力,只能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发出检察建议,而不能决定和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4.袁其国,《<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解读》,载于《人民检察》2016年第5期: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时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的方式是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不是直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而非诉讼职能。


03

法律依据不同

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法体系看,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第93条规定的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该规定的内容没有改变,规定在第95条5,但该规定是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一步予以规定,2016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规则。

变更强制措施由《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对其细化。

5.《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6.《刑事诉讼法》第97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04

办案机关不同

变更强制措施属于诉讼职能的体现,由各个阶段具体办案机关所享有。羁押必要性审查属于诉讼监督职能的体现,由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所专有。

二者的办案机关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是重合的,都是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但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办案机关,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责任主体为办案机关对应的检察机关。


05

适用对象不同

变更强制措施,对所有强制措施都适用,即使是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如果适用不当,也应当予以变更。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于羁押的事后审查,致力于解决一押到底等问题,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概念的规定7,只有逮捕后,才能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即被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不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7.《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2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06

申请时间不同

变更强制措施,只要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辩护人就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被逮捕后,才能适用,才能申请。司法解释甚至限制8,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申请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般不予立案。

8.《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除外:……(十)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


07

法律效果不同

如果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就会被变更。但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办案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并不当然导致强制措施被变更。依据规定,办案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有权调查核实9,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最终仍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并可以拒绝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实践中虽办案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变更建议,大部分都予以同意,但仍有部分予以拒绝,如北京市2014年的建议采纳率为 89.5%10,上海市某检察院2015年的建议采纳率93.18%11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10.杨永华、王秋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路径——以北京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实践为视角》,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13期。

11.樊华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适用之实证分析——以S直辖市F区检察院三年实践为样本》,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图片


END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