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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检测

 江山BQ 2018-07-02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中,常常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引发矛盾。按照一般的程序而言,当事人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选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专业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检测鉴定的结果,由责任方负责承担。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和责任的,由双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进行承担。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问题,2013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在条款中仅约定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但是,关于工程质量的纠纷,大部分是一种双方扯皮的状态,根本没有协商解决的基础,导致在质量鉴定的问题上,双方难以达成一致,难以按照“商定或确定”的条款执行。这种情况下,势必会引发诉讼程序,将质量方面的重大争议推向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争议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鉴定,并以此作为法院认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在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以保证施工合同正常履行和施工连续;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经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文丨王绍伟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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