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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不需要通过造价鉴定就能确定工...

 haoshj0531 2019-12-23
【建设工程】不需要通过造价鉴定就能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形

答:1.合同约定为固定结算价。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2.对无争议的事实。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3条:“当矿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3.因当事人主观原因致使无法进行造价鉴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发包方对承包方做出的结算书或结算报告已签章确认。此种情况为双方已对工程款结算协商一致,权利义务已明确,承包方可据此向发包方主张工程价款,而无需进行造价鉴定。
5.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此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可直接依据竣工结算文件主张权利,无需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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