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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何实现抵押权?

 lu_jinglin 2018-07-03
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何实现抵押权?

答:我国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根据该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应通过协议折价、拍卖、变更或起诉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改变了以前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由此可见,《物权法》施行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如与抵押人就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事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不起诉而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

需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非诉执行方式,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的配套规定缺失,导致就该程序中如何申请、受理、审查范围、周期、费用存在模糊不清及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对该种申请暂不受理。根据公开的报道,目前仅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过此类案件。法院在实践中,基本上仍按诉讼方式处理。该条款的操作运用,恐怕需待民事诉讼法修正或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方能有所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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