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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舒叔叔的图书馆 2018-07-03

 

一、推进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央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对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管理创新,以及化解社会纠纷与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与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郡县治则天下安”这句古话很直观的说明了“县”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大意义。县位于国家治理体系的中层,既是中央、省、市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又是本县域内各项决策的制定者,同时又管理指导着镇、村等下级单位,与人民群众的接触十分广泛,“县级”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与人民群众的贴身利益息息相关。

建设完备的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为群众提供更多的法律产品,满足群众广泛的法律需求更好的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随着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大量优质法律服务资源逐渐向农村、向基层倾斜,对村(居)的五保户、低保对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重点对象和城乡地区发生涉及民生的重点事项,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障、改善群众的民生问题。

建设完备的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提高国民法制意识和整体素质。能使广大群众在享受法律服务的同时从个案中领悟法律的精神,明确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提高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畏法的强大法治氛围,使群众信法与政府执法良性互动,最终达到依法治理的效果,实现法治社会,促进依法治国。

建设完备的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有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有效服务,更加注重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更加注重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更加重视法治形式创建工作,促使各项社会管理创新措施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有序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线长、人少”的状况在基层非常明显,被形象地称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面对这种情况应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构建“网格化”管理模式,开展“网格化管理,片组户联系、组团式服务”社会管理创举,以“一所两定三进四体系”思路,化针为网构建司法行政工作网格化管理新模式。

二、我县公共法律服务系统建设现状

近年来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发展完善。在原县司法局办公场所,开设了县级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公证等服务窗口。 2016年,我县借建设政法综治(平安建设)工作中心契机,依托综治工作中心建设乡镇司法所,积极申请业务用房,加挂牌子设立窗口,实现了全县司法所均拥有独立办公用房。同时依托乡镇司法所,在有条件村(居)建立了村(居)司法行政工作室。至此,在机构设置、阵地建设方面我县已经初步建成了覆盖城乡的县、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相比,我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还存在社会认知度不高、平台建设不完善、资源分布不均衡、资金保障缺乏等薄弱环节,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具体表现为一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业务开展薄弱。在纵向指导管理方面,受双重或多重领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权力不够,无法有效保障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正常、全力开展业务活动。以司法所为核心的乡镇、村级法律服务机构常常负担乡镇政府各项琐碎工作,很多工作与自身职能毫无瓜葛,业务开展无实质性进展,体系建设停滞在挂牌成立层面。二是业务经费及装备保障不到位。虽然近几年我县加强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装备的配备与改善,装备较以往有很大改善,但目前的现状是县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业务经费及装备保障基本到位,镇(区办)级经费、装备保障仍然较少,村级目前无专门装备配备,严重影响工作人员业务的开展。三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薄弱。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强人员配备,积极招录公务员,目前乡镇司法所所均人数达到2人以上,基本保证了日常工作的开展,但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提供较好的业务培训指导,大部分业务开展局限在纸张上,少数法律专业人员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职业荣誉感与归宿感低,最终导致优秀人员不断流失,无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继续推进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契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并详细阐述了法律服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的论述。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后,省司法厅、市司法局也先后出台了相关意见并以省、市 “两办”的名义印发公文。这些都为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治保障。县委、县政府贯彻上级精神,积极协调、统筹部署,对推进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出了重要指示,明确了建设覆盖县、镇(办、区)、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工作思路、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四、推进我县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几点思路

(一)整合全县法律服务资源,健全法律服务网络,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为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我县把四个“中心”建设作为工作重心。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打造县级法律服务中心。筹划建设法律服务便民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公证和“12348”热线等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办公。由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基层工作科以及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选派人员参与,负责“12348”热线接听、解答法律咨询等工作,对于需要办理法律援助或公证业务的,由相关值班人员接待办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中心,联合各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共同参与。同时,建立多个专业调解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听证对话,协调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搜集、分析研判矛盾舆情,稳定风险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规范法制宣传工作,建设县级法制宣传教育特色中心。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介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等特点,积极创新形式丰富载体,反映法治进程,弘扬法治精神,展示法治成果,传播法治文化。设置法治进程厅、法在身边厅、交通生命线、法治博览厅、法治文化厅、影视报告厅、禁毒教育馆等十个功能厅室,为人民群众提供通俗易懂的法治宣传通道。规范特殊人群管理,建设县级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一体化管理。配备心理矫正治疗设备、手机监控平台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系统,实现矫正帮教对象报到衔接、入矫宣告、矫治帮教、就业技能培训等系列化管理和服务,同时健全落实了风险评估、移管衔接、行为矫正、档案管理,以及矫正帮教工作联席会议、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环环相扣、规范有序。确保社区矫正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没有出现脱管漏管现象,无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我县以 “四个中心”建设为基础,打造覆盖县、镇区(街道)、村居(社区)的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切实提高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民化,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健全网络、创新载体,围绕“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群众满意”的目标要求,建设全县公共法律服务指挥系统,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实现“一站通”、“一线通”、“一网通”,确保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一是加强实体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县、镇(街、区)、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资源,采取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加强实体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服务标识,提高服务质量,形成特色服务模式,全面提升平台建设水平,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努力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法治宣传零死角、矛盾纠纷零上交”的目标。二是加强热线平台建设。升级“12348”法律援助热线,建立起全县“12348”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做好与“12345”、“12315”、“122”等服务热线的衔接,打造具备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综合服务、政务监督、协调联动、舆情分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热线平台,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三是加快网络平台建设。积极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今日头条官方号、巨野县司法局网上会客厅等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打造全县统一的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大厅,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法宣传、网上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受理、公证业务预约和受理、聘请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申请司法鉴定引导、查询服务信息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二)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

    一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实施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制度、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利用网站、手机、微博、户外频媒、移动传媒等新兴媒体,创设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载体,提高城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实效性。加强农村、社区、学校、企业以及公园、广场等基层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化法治镇(街、区)、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法治医院等基础创建活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积极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发挥法治文化的熏陶、感染作用,引导城乡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二是大力实施法律援助。全面落实新修订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取消事项范围限制,构建完善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架构,逐步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力度,创新法律援助办案模式,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按照覆盖基层、就近服务的工作要求,完善法律援助与群体性事件、司法救助等的应急衔接机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环保、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各部门之间法律援助资源的互通共享。开辟城乡共享的重点人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实现援助对象从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扩展,重点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环保公益组织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切实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便民服务窗口,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基层延伸、向行业拓展,实现法律援助咨询全覆盖。

    三是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巩固完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镇(街、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新型区域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构建多层面、立体化、全方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突出抓好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健全完善以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基层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衔接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化完善诉调、检调、公调等调处对接机制,鼓励和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调解,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并将排查情况及时登记、建档立卡、分析研判,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三)提升我县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提高公众满意度

构建多元化供给模式,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一是法治专门队伍。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组织动员政法干警等法治专门队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法治专门队伍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切实发挥律师协会、公证协会、人民调解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组织动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投身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三是具有法律知识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律服务志愿者招募活动,组织动员法律专业知识的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等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

  构建菜单化服务项目,围绕城乡居民需求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就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中把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积极开展公益性基础法律服务。将基层特别是农村作为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重点,让广大农民、农村基层单位享受便捷的法律服务。主要面向弱势群体、小微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推进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公益性法律顾问、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业务。大力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推行并落实“一村(社区)一顾问”,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促进城乡法律服务均等化、一体化。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鼓励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构建科学化考评标准,强化对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全程化监管。公共法律服务同整个服务业一样,质量是生命。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理念,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全程化质量监管,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优质高效,提高城乡居民的认同度和满意率。一是加强对“人”的考评,重点是对公共法律服务队伍进行标准化衡量,增强法律服务队伍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升服务的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对“事”的考评,重点是对公共法律服务案件(事项)进行标准化衡量,健全完善服务流程,开展“第三方”质量评估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确保服务的社会效果。三是加强对“物”的考评,重点是对公共法律服务设施进行标准化衡量,制定法律服务设施的具体标准,统一服务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打造服务品牌,扩大公共法律服务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构建常态化保障机制,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健全完善的政策保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长效化、制度化发展的基础。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以政府资金主导、社会投入协同、公益捐赠辅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力度,完善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法律服务项目,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表彰奖励。注重宣传引导,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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