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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干货 | 银行非标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

 gzdoujj 2018-07-06

一、 非标资产概述

   (一)定义

非标资产,全称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相对于标准化融资渠道而言的,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从实务的角度而言,商业银行通过借道同业、借道理财、借道信托、借道投资、借道委托贷款等方式,将原来在表内核算的贷款业务转为表内其他非信贷资产或者表外业务,即为商业银行的非标债权业务

   (二) 业务起因

非标业务的起因主要是基于两个大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规避信贷业务的限制,另一个主要是基于增厚银行利润。

1、规避信贷业务的限制

(1)规避信贷规模限制:通过将贷款转化为非标资产投资,减少对贷款规模的占用,从而规避75%的存贷比红线(2015年已取消存贷比指标)。

(2)规模信贷领域限制:通过非标资产投资,将资金投向信贷限制行业,如房地产及产能过剩行业,实现向限制行业融资。

(3)减少风险权重的计提:通过同业或自营资金投资非标,会计上计入同业返售资产、应收账款类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仅计提20%风险权重,减少商业银行的资本消耗。

2、增厚银行利润

   (1)收益率相对更高:银行通过非标投资将资金投向亟需资金且贷款受限企业,能够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收益率相对一般贷款业务更高;

   (2)拓宽收入来源:在非标投资过程中能够扩大中间业务收入的来源,如财务顾问费、账户管理费等,提高银行综合盈利水平。

二、 非标投资业务模式

 1、委托贷款/信托贷款


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业务模式基本类似,即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行出资,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受托行或者信托公司向最终融资人发放委托贷款或者信托贷款,从而规避信贷业务的规模及行业限制;

两种业务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作为中间过桥方的是受托银行还是信托公司

 2、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一家银行代替另一家银行来兑现信用承诺,主要基于信用证的方式

委托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以自身名义委托他行提供融资,他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他行代付款项本息。

委托银行没有直接发放贷款,属于表外业务,但满足了客户融资需求,规避了信贷规模管制和拨备监管;对受托银行来说,该业务属于同业拆借业务也不计入贷款项下。

  3、信托受益权转让


A银行拟实现向融资人贷款的目的,但受限于信贷规模管制,于是通过B银行向融资人发放资金。

B银行通过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向最终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

B银行将通过发放信托贷款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卖断给A银行,实现A银行间接向融资人放贷的目的。

该种情形下,A银行最终持有信托受益权,且交易性质转化为同业业务;B银行则通过卖断信托受益权实现非标资产的出表

   三、非标资产投资方式

   (一)理财资金

1、业务模式

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集中资金通过单一类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机构对接于非标资产,从而达到为企业“曲线放贷”的目的

2、科目处理

在会计科目上,银行一般将保本型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对于大量的非保本理财业务记在表外代客理财科目中。

通过非保本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资产,达到表外非标资产配置目的。

3、业务优势

一方面,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无需耗用银行资金本,不用进行资金拨备计提;另一方面,表外非标资产不计入银行贷款,银行可有效规避监管贷款限制及存贷比75%的红线。

4、监管限制

2013年“8号文”的出台,对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资产的上限进行了限制,为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

“8号文”的出台使得银行理财产品非标业务规模逐步压缩,非标资产规模占银行理财产品余额比例由2012年的42%迅速下降至2015年末的15.73%。“8号文”的出台使得大量非标资产从表外理财账户向表内同业项下转移。

  (二)同业资金

1、业务模式

银行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融资业务,如同业拆解、同业存款、买入返售等同业业务投资于非标资产;

2、科目处理

在会计科目上,银行同业业务投资于非标资产属于同业资产,一般计入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科目下。

3、业务优势

银行的同业资产仅需计提20%(3个月内)或25%(3个月外)的风险权重,而传统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通过会计科目之间的腾挪,可以降低银行风险资金的计提。

4、监管限制

2014年银监会出台的“127号文”对银行同业中的非标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买入返售下的金融资产必须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等在公开交易场所买卖的标准化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127号文”之后,买入返售规模持续下滑,银行开始大量利用自有资金投资于非标资产,应收账款类投资规模大幅攀升。

   (三)自营资金

1、业务模式

银行利用自营资金通过互买、腾挪等方式将非标资产转移至自营投资下。

2、科目处理

通过银行自营资产投资于非标资产,在会计科目上大多反映在应收账款类投  资下,同样属于银行表内非标资产。

3、业务动因

“8号文”出台后,银行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受限,为躲避监管限制,除了利用同业资金投资于非标资产外,银行也逐渐利用大量自营资金投资非标资产,银行表内非标资产规模迅速扩张。

   四、银行非标转标动力较强

近年,银行同业业务及理财业务监管政策频繁出台,对银行非标业务投资约束力度越来越强。

 


监管政策的趋严,使得非标资产规避监管的功能下降,因此,银行将非标资产进行表内外转移的动力较强,包括转入应收账款投资类项下,在银登中心登记转让,转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而其中,通过资产证券化渠道将银行表外理财资金投资的非标资产转化为标准化资产,规避监管对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的规模限制,或实现表内非标资产的出表,是未来主要的发展趋势。

   五、非标资产证券化实现路径

银行的非标资产证券化,一般是指以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以银行表内外的非标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活动。目前,由于银行非标资产属于非信贷资产,一般是以券商资管或者基金子公司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载体发行。

 


由于银行一般是通过信托或者券商定向资管通道投资于非标资产,此种情况下银行持有的直接资产一般为资管计划收益权或者信托受益权。而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要求,信托受益权是受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基础资产类型(底层资产投资于负面清单限制类型的除外)。而资管计划收益权是否可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还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建议以银行持有的信托受益权非标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

   六、银行非标转标证券化业务模式介绍

  (一)交易结构一


 

  (二)交易结构二


   (三)交易流程概述

1、形成信托受益权:银行作为委托人,通过直接投资于信托计划份额,形成银行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资产。

2、形成基础资产:银行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直接转让给专项计划或者先转让给信托公司再间接转让给专项计划,最终形成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

3、设立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向银行或者信托公司支付对价(银行作为投资人,实现信托受益权资产的非标转标)。

4、兑付计划本息:在专项计划兑付日, 专项计划利用自原始债务人处追偿回的资金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兑付证券本息。

  (四)业务优势

1、通过非标资产证券化,银行能够提高资产周转率,腾挪资金头寸。

2、非标资产出表(表内非标资产),或转化为标准化产品,降低银行非标资产比重,实现非标转标。

3、降低风险权重,释放核心资本(投资的abs评级在AA-及以上,风险权重仅计提20%)。

4、获取资产端和证券端的套利收益(套利收益≈非标资产收益-ABS收益-ABS发行费用)。

5、拓宽资金融资渠道,树立公司品牌,扩大市场影响力。

   七、案例介绍:金泰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一)交易结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银行配置了大量的信托受益权非标资产,为实现非标转标,调整资产结构的需求,银行拟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资产转让专项计划,成立ABS产品。

认购人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管理人管理,管理人成立并管理专项计划,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管理人依据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划付至原始权益人制定账户,用于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购买价款;

资产管理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基础资产及贷款的服务进行完整记录,与受托人确定每次信托利益(含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的分配情况、督促受托人对贷款的回收及监督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等基础资产、贷款的管理工作。

  (二)产品要素

  (三) 基础资产标准(部分)

信托已生效,且其受托人合法存续;

原始权益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已届信托利益分配日的信托受益权已经按期分配,不存在逾期;

就信托受益权下每笔贷款而言,其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各笔贷款已经全部发放完毕;

2、每笔贷款对应的基础资产清单所列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已经办理完毕登记,担保权利已合法有效设立;

3、贷款合同项下未偿款项不存在逾期,按照原始权益人的贷款五级风险分类标准为正常类;

4、债务人对贷款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或提出任何抗辩的权利(法定抵销权除外)。

  (四)底层资产概况

  (五)增信措施

本产品的增信措施包括优先/次级分层、超额利差、信用触发机制等,由于要实现出表功能,并未设置原始权益人差额补足、外部担保等常规增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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