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员工流动性的增加,在现代企业中,每一个公司都会面临老员工离职和新员工入职的情况,新人入职签劳动合同是每个公司和入职新员工都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则。但也有一些企业为了免交社保等情况而不和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时HR就要注意了,因为小心官司也要找上门了! 曾经小编待过的一个公司就遭遇过这种情况。当是有一个新入职的做财务的姑娘,由于当时所在的公司规模比较小,在面试时,面试官就向她说明了不交社会保险可以适当增加工资,交流之后,新员工也想拿高一点的收入,所以双方就这一点达成了协议。但入职三个月之后,该员工就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企业入职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因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由于当时公司也未和员工达成书面字协议,不得不同意该员工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作为HR的你会怎么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该公司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时机的相关规定。所以作为一个专业的HR,在任何时候都不要逾越法律这条底线,要严谨地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好相关合同法,否者一旦陷入劳动纠纷,不仅公司利益大受折损、替老板背黑锅,被开除都是分分钟的事儿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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