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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将房子留给孙子,孙子也未拒绝,法院竟然判决孙子无权继承?

 ljh7099 2018-07-08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邹老与其妻子(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生前婚生二子二女,即长子邹甲,长女邹乙,次女邹丙,次子邹丁。邹丁一直随邹老生活。2002年9月2日邹老立下一份《遗赠》,内容表示百年后将房产交给孙子小邹(邹丁之子),并由他继承,并于同日对上述《遗赠》予以公证。2004年春节,邹老将该公证后的《遗赠》交给小邹。2010年12月邹老患病,并将其工资卡交给邹丁使用,邹老与邹丁一起生活。2011年1月,案涉房屋面临拆迁,邹丁作为邹老代理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同年5月,邹老因病死亡。同年6月遗赠执行人也因病死亡。

同年7月,与邹老不在一起居住的三子女邹甲、邹乙、邹丙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分割被告邹丁“占有”的被继承人邹老的遗产。诉讼中,法院追加小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第三人小邹陈述于2011年8月4日才知道公证遗赠内容的,后于同月25日向盐都公证处申请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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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适用“遗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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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2002年9月2日公证处作出遗赠证明书,第三人小邹陈述到2011年8月4日才知道公证书内容,不符合常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受遗赠人邹航应当在被继承人邹老死亡后两个月内作出对接受遗赠的表示,但邹航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接受的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遗产。被继承人邹老生前一直随被告邹丁共同生活,被告邹丁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一审判决:原告邹甲、邹乙、邹丙应各继承份额为人民币112754.71元,此款由被告邹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一审宣判后,被告邹丁、第三人小邹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遗产分配及遗赠问题的处理上,应尽量尊重死者遗愿。邹老在2002年即决定在其死后将房产赠与其孙子小邹,直至其2011年5月去世前的近十年时间里,其并未作出要改变该赠与协议的意思表示。邹丁及小邹在邹老生前及死后均已经将案涉房产视为自己的财产,故一审认为“作为受遗赠人邹航应当在被继承人邹汝柏死亡后两个月内作出对接受遗赠的表示,但邹航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接受的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与事实不符。

故二审法院改判,不予支持三原告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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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论

司法实践中,对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何做出存有争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向何人为之方有效?鉴于当前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宜从宽认定,只要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确有接受遗赠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而不论意思表示之相对人是否是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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