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被继承人去世后两个月内受遗赠人诉请确认遗嘱内容有效,可认定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半刀博客 2020-06-24
被继承人去世后两个月受遗赠人诉请确认遗嘱内容有效,可认定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郭某1等遗赠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遗嘱 遗赠 接受遗赠 代书遗嘱 见证人 代书人

【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两个月时间的最早起算点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受遗赠人被继承人死亡后诉请确认遗赠效力,可认定为接受遗赠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2(被上诉人)

被告:郭某1(上诉人)、郭某3(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杨某郭某系夫妻,共生育郭某3郭某1两个子女。郭某于2005年7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杨某于2019年6月17日去世。郭某2郭某3与马某之子

2017年4月29日杨某在杨某1、杨某2、杨某3的见证下,写下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杨某……我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遗嘱内容如下:1、在我有生之年,所有福利,以及一切财产归孙子郭某2所有;2、如果赶上拆迁,拆迁享有的一切权益归孙子郭某2所有。立遗嘱人:杨某,代书人:杨某3,见证人:杨某1、杨某2。2017年4月29日。”

2017年12月31日,杨某再次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叫杨某,……我现在意识清醒,行为自主,完全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完全自愿订立遗嘱。我愿将自己的所有财产赠送给我孙子郭某2并继承。这是我最大的心愿。立遗嘱人:杨某,证明人:徐某、尚某,代书人:裴某。”

郭某2诉请判令杨某于2017年12月31日所立遗嘱内容有效


【法院判决】

【一审】

杨某于2017年12月31日所立遗嘱有效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被继承人去世后两个月受遗赠人诉请确认遗嘱内容有效,可认定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被继承人杨某所立遗嘱性质效力;二、郭某2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已超法定时限

关于被继承人杨某所立遗嘱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某将其个人财产赠与郭某2,郭某2作为杨某之孙,并非杨某法定继承人,故本案应按遗赠处理。杨某留有遗嘱两份,一份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一份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虽时间不同,两份遗嘱内容基本相同,即将自己的遗产赠送给郭某2。从证人出庭情况看,虽然证人证言部分细节有不一致之处,但主要事实陈述一致,即杨某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送给郭某2。该两份遗嘱的设立均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应以后设立遗嘱即2017年12月31日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郭某2提交的2017年12月31日遗嘱,立遗嘱人杨某在该遗嘱上按手印,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在遗嘱上签名、署期,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法院综合考虑代书人、见证人的陈述以及该份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形式,认定2017年12月31日遗嘱系被继承人杨某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并确认上述遗嘱合法有效

关于郭某2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已超法定时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应属遗赠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上述规定中两个月时间的最早起算点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根据已查明事实,郭某2在知晓被继承人杨某去世后两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赠内容有效,上述行为应当认定郭某2作为受遗赠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编者注:《民法典》第230条中将原《物权法》第29条中有关受遗赠取得物权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条款予以删除,其因为从本质上来看继承是一种法律事实行为、而遗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发生即生效而民事法律行为是需要依法履行的,原《继承法》第25条和《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均有“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因此《民法典》立法时予以纠正删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相关链接

房产遗赠取得若干疑难法律问题及裁判规则(如何合法、有效接受房产

9关键问题+10精选判决(附案号)+实例展示问题及答案

1. 赠与、遗赠遗嘱有什么区别,遗赠的法律效力有什么特点《民法典》遗赠取得物权的规则做了哪些修正

2. 何时知道受遗赠如何判断和认定?起始时间怎样算?没有表示如何判断和认定?

3. 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何认定?到期没有表示的真有被视为放弃受遗赠处理的实例吗?

4. 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作出方式有哪些?必须明示,能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吗?

5. 受遗赠人在遗嘱作出时在场接收了该遗嘱,该行为是否可视为在两个月内表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6. 受遗赠人一直不知道遗赠的事实存在则不受时间限制在知道后向部分继承人口头表示接受遗赠,是否有效

7. 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继承人邮寄《接受书》,可否认定为接受遗赠?

8. 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赠内容有效,可否认定为接受遗赠?

9. 对遗产房屋实际占有居住使用可否认定为默示主张接受遗赠的权利?还是要出具遗赠房屋接受确认书才视为明确接受遗赠


【作者简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