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等遗赠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两个月时间的最早起算点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诉请确认遗赠效力,可认定为接受遗赠。 原告:郭某2(被上诉人) 被告:郭某1(上诉人)、郭某3(被上诉人) 杨某、郭某系夫妻,共生育郭某3、郭某1两个子女。郭某于2005年7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杨某于2019年6月17日去世。郭某2系郭某3与马某之子。 2017年4月29日,杨某在杨某1、杨某2、杨某3的见证下,写下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杨某……我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遗嘱内容如下:1、在我有生之年,所有福利,以及一切财产归孙子郭某2所有;2、如果赶上拆迁,拆迁享有的一切权益归孙子郭某2所有。立遗嘱人:杨某,代书人:杨某3,见证人:杨某1、杨某2。2017年4月29日。” 2017年12月31日,杨某再次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叫杨某,……我现在意识清醒,行为自主,完全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完全自愿订立遗嘱。我愿将自己的所有财产赠送给我孙子郭某2并继承。这是我最大的心愿。立遗嘱人:杨某,证明人:徐某、尚某,代书人:裴某。” 郭某2诉请:判令杨某于2017年12月31日所立遗嘱内容有效。 【一审】 杨某于2017年12月31日所立遗嘱有效。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继承人去世后两个月内受遗赠人诉请确认遗嘱内容有效,可认定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被继承人杨某所立遗嘱的性质及效力;二、郭某2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已超法定时限。 关于被继承人杨某所立遗嘱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某将其个人财产赠与郭某2,郭某2作为杨某之孙,并非杨某法定继承人,故本案应按遗赠处理。杨某留有遗嘱两份,一份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一份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虽时间不同,两份遗嘱内容基本相同,即将自己的遗产赠送给郭某2。从证人出庭情况看,虽然证人证言部分细节有不一致之处,但主要事实陈述一致,即杨某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送给郭某2。该两份遗嘱的设立均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应以后设立遗嘱即2017年12月31日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郭某2提交的2017年12月31日遗嘱,立遗嘱人杨某在该遗嘱上按手印,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在遗嘱上签名、署期,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法院综合考虑代书人、见证人的陈述以及该份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形式,认定2017年12月31日遗嘱系被继承人杨某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并确认上述遗嘱合法有效。 关于郭某2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已超法定时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应属遗赠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上述规定中两个月时间的最早起算点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根据已查明事实,郭某2在知晓被继承人杨某去世后两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赠内容有效,上述行为应当认定郭某2作为受遗赠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编者注:《民法典》第230条中将原《物权法》第29条中有关受遗赠取得物权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条款予以删除,其因为从本质上来看继承是一种法律事实行为、而遗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发生即生效而民事法律行为是需要依法履行的,原《继承法》第25条和《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均有“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因此《民法典》立法时予以纠正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房产遗赠取得若干疑难法律问题及裁判规则(如何合法、有效的接受遗赠房产?) 1. 赠与、遗赠、遗嘱有什么区别,遗赠的法律效力有什么特点?《民法典》对遗赠取得物权的规则做了哪些修正? 2. 何时知道受遗赠如何判断和认定?起始时间怎样算?没有表示如何判断和认定? 3. 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何认定?到期没有表示的,真有被视为放弃受遗赠处理的实例吗? 4. 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作出方式有哪些?必须明示吗,能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吗? 5. 受遗赠人在遗嘱作出时在场并接收了该遗嘱,该行为是否可视为在两个月内表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6. 受遗赠人一直不知道遗赠的事实存在则不受时间限制,在知道后向部分继承人口头表示接受遗赠,是否有效? 7. 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事实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继承人邮寄《接受书》,可否认定为接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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