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县办﹝2018﹞9号
中共株洲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县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和省、市属在县各单位党组织: 《株洲县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县委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株洲县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让后备干部在巡察实践中接受教育、增长才干、锤炼党性,有效发挥巡察机构锻炼培养干部的“大熔炉”作用,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要求和《中共株洲县委巡察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后备干部包括各镇、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由县委管理的后备干部。 第二条 县委加强对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的指导。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积极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计划,及时提供后备干部名单和动态信息。将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建好后备干部巡察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所有后备干部原则上应当参加一轮以上的巡察工作。 第六条 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对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应当积极支持,提供保障。 第七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计划,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巡察工作期间,参加巡察工作的后备干部与原单位脱钩,组织关系转入各巡察组临时党支部。 第九条 参加巡察工作的后备干部,巡察工作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条 巡察工作期间,按规定享受岗位津贴,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严格按照《株洲县巡察人员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超过15天,须再参加一轮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 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必须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吃苦耐劳,竭力履职。 第十三条 参加巡察工作的后备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十不准”》、省委巡视工作人员《六条禁令》和市纪委《巡察组、审查组临时党支部工作纪律“十二不准”》等规章制度,维护巡察干部形象。对涉嫌违纪违规的,依纪依规给予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期满,参加巡察工作的后备干部填写《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鉴定表》,所在巡察组会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后备干部巡察工作期间的现实表现作出鉴定,报县委组织部,同时送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并存入后备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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