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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情形及获得赔偿途径...

 法律者者律法 2018-07-10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虽然用人单位用工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予交社会保险的企业。往往这样的企业,工伤出现的概率相对高。很多劳动者在工伤方面缺乏法律方面的认识。用人单位如果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文主要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配合做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分析。

 

一、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1.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法律解析:即因工作本身的性质受伤,比如从事家具制造的劳动者上班期间在厂房制作家具时受伤。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法律解析: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比如从事家具制作的劳动者在制作完毕家具清洗家具或水槽时受伤。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法律解析:该暴力伤害需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比如为维护工厂正常运行,被闹事的人打伤,属于工伤。

 

4.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法律解析:“突发疾病”可以是各类疾病,不要求职业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情形属于视为工伤。

 

(二)非工作场所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法律解析: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委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受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不包括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解析:本条有三点必须同时具备:

(1)“上下班途中”包括:时间上必须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途中主要是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或其他证明合理的路线;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以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3)“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其他情形

 

1.患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案件获赔途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案件,包含两种法律程序,一种是劳动争议纠纷旨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工伤赔偿。确认劳动关系时需仲裁前置,仲裁裁定作出后,一方不服,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工伤赔偿的程序,首先要进行工伤鉴定,然后伤残鉴定,在确认完毕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诉讼。

 

(一)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1. 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劳动者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基础上能够获得工伤赔偿。从管辖上看,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或者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况在仲裁申请中一并提出,否则,法院将对未经过仲裁申请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 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作出后,两种可能性会到法院,第一种即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第二种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管辖上来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需要将仲裁裁决的原件交到法院,需要提前留好复印件。

 

(二)工伤赔偿程序

 

1. 工伤认定

提起申请的部门为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期限为自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内。需要进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可以中止认定,中止期间不算入一年期限之内,时间顺延。

 

2. 劳动能力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单位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确认工伤的基础上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期限为工伤决定书认定后的三年内,劳动者应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注意的时,受伤职工本人必须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关于鉴定的必要流程比如安排就诊等的工作。

 

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前述所有程序的结论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基础。仲裁前置,材料与提交法院的基本一致。劳动者需要提交除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的材料为: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结论即几级伤残的原件及复印件、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司法文书、诊断报告及病历原件、工资表等材料。

 

三、相关案例分析

 

(一)案情概述

 

 自2012年2月开始,白某在某公司处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未向白某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9月15日,白某在工作中受伤并于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在医院住院治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白某的伤作出《工伤认定书》(编号:2013110),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NO:20132685),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期间双方签订《医疗协议》,后协商不成,原告白某申请仲裁,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一、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解除某公司与白某的劳动关系;三、由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白某六个月的双倍工资人民币9960元;四、由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白某营养费和护理费人民币1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8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8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8260元、停工留薪工资人民币8760元、医疗费人民币4583.84元、交通费人民币37元和鉴定费人民币320元,共计人民币103560.84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分析

 

1.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前置不仅仅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必经程序,于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在仲裁程序中已经被申请,即在申请仲裁时需要明确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索赔列项,如若未提出,法院将视为该项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审理。本案中,白某在提出仲裁时将赔偿列项明确列出,法院应审理其诉讼请求。

 

2.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一并提出赔偿金要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第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虽然不属于劳动报酬,可以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一并提起仲裁,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本案中,白某于2012年2月8日进入颐和药业公司工作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6个月后受伤,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请求某医药公司双倍支付工资。

 

3.发生工伤后员工与企业达成的协议依法有效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劳动争议,双方因和解协议引发的争议,争议性质并未改变,仍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本案中,白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的《医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编辑/郭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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