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女子三度怀孕获刑10年三度监外执行 律师:再度怀孕必须收监

 007xm 2018-07-10
2018   07/05     20:30     企鹅问答



​   此前,北京市朝阳区的安某谎称从事名牌皮包生意,骗取他人60万元,最终因诈骗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当法院决定将安某收监服刑时,法院因安某怀孕便暂予监外执行,但法院连续三次即将把安某收监时,安某三次怀孕,法院只能予以监外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的时间折抵刑期。照目前情况,安某在没有减刑的情况下,哺乳期过后若按2019年6月被收监计算,则到2024年服刑期满。因此,安某的三次怀孕帮助其在无形中减少5年左右刑期。

  据了解,安某与丈夫吴某对朋友陶先生谎称自己从事名牌皮包生意,盈利颇丰,陶先生随即向安某转账60万元入股,签订合同后,安某并未付其利润,陶先生发现自己被骗。那么,安某因三次怀孕就可以不坐牢了吗?该怎么打击恶意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躲得过一时,躲不过一世”

  法律博主张一鸣:绝非个例

  这样的情况绝非个别,我查阅了一份资料,某地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检察机关当年共办理6起女性罪犯利用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案件,女罪犯通过连续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应引起重视。

  药物毒理学研究专业科译喵:这就说明法律应该不断地完善啊

  如果是明显的钻法律空子行为,就应该另想办法制裁。这应该另想的“办法”就是因为法律有漏洞,可法律都知道这是漏洞了,为何还不赶紧去完善呢?第一次怀孕也许初衷是好的,也许是怀孕期间误入歧途,妈妈是世上最伟大的人,法律和我们我们都愿意给她机会,让她在监外执行。

  但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怀孕,感觉这女子不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去悔改的心,还利用怀孕来逃避该有的刑罚。而她也让我感到可悲,连孩子都能利用,她还哪有母爱可言?虽然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这就说明了法律应该不断地完善啊,应该有第三种甚至第四种法律政策来对待这些犯人。

  非遗文化和手工艺行业资深编辑回声空想:她占便宜了吗?苦果子还在后面等着啊

  躲得过一时,躲不过一世。从2015年7月审定,至今3年,怀孕三次来躲避收监。说真的,这叫聪明么?之前老老实实去坐牢,10年减刑后,最多五六年就出来了。事情过去3年,或许再有两年就出来了。还能展开新的人生,现在呢?就这样心里压着这块大石头,躲肯定是躲不过去的。那么,孩子怎办?等现在正怀孕的第三个孩子生下来,你去坐牢了,孩子怎么办?她钻这种空子?法律是没法惩戒她,但是她占便宜了吗?苦果子还在后面等着啊。

  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规定监外执行的呢?应该如何避免这种恶意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对孕妇或者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给予监外执行的制度,主要考了的是未成年孩子的利益

  这个事情就是利益的衡量问题了,其实我们国家规定,对孕妇或者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给予监外执行的制度,主要保护的并不是孕妇的利益,主要考了的是未成年孩子的利益。这样就产生了冲突,即我们应该更看重孩子的健康成长,还是加大对孕妇犯罪的打击力度,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当前我国国家的法律显然是站在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方面。那么对于孕妇的这种恶意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我们法律又该如何做呢?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显然孕妇符合上述规定。同时我们也看到此处用的是可以,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变通适用呢,或者在适当的是不给予监外执行呢,我们认为是可以的。这个需要结合医生的意见,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应该不给予监外执行。

  北京于伏海律师: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主要考量因素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

  法律规定,怀孕的妇女犯罪的,可以监外执行,注意,这里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说,不准许其监外执行也是没有问题的,将其收监也是合法的。至于是监外执行呢还是收监执行呢,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考量因素主要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如果经过考量,认为罪犯没有人参危险性或者人参危险性很小,那就准予监外执行,如果有人身危险性,那就不准监外执行,比如对那些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人员,可能就不会准予其监外执行。

  一些罪犯,特别是女性罪犯,为了钻法律的漏洞,就利用自己的性别优势,逃避收监执行,比如不停地怀孕。逃避收监执行,相当于逃避刑事制裁,无论如何,坐牢就是一种能够震慑潜在罪犯的惩罚,而监外执行,即使再严厉,对潜在的罪犯的震慑力恐怕会降低很多,甚至没有震慑力,犯罪不用坐牢,就等于变相地鼓励犯罪,就比如本案,诈骗六十万,只还了四万,白白挥霍五十多万,还不用坐牢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的建议是修改刑法,规定,怀孕的妇女犯罪或者妇女犯罪后怀孕的,可以监外执行,但是如果再次怀孕,不得监外执行,必须将其收监。另外,监外执行,不能等量折抵收监执行的刑期,应该减半折抵,即监外执行一日,折抵刑期半日。

  还有一点,像侵财类犯罪,为了促成罪犯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如数归还,可以根据归还财产的情况,决定是否监外执行,如果积极归还,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一定金额或者全部归还,准予其监外执行,如果不积极归还,那就不准监外执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