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 一. 国家标准 2014年5月16日国家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年7月1日起,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开始正式实施。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 现有的地方标准 山东省 山东省2013年发布《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自2013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014年,山东环保厅发文要求,新建燃气锅炉项目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燃气锅炉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行GB/13271-2014中50mg/m3和200mg/m3的要求。上海市 上海市2018年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自2018年6月7日开始实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用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用生物质燃料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生物质燃料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一阶段) 单位:mg/m3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北京市 北京市2015年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39-2015),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河北省 河北省2015年发布《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 13/2170-2015),自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在用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控制限值 天津市 2016年7月,天津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发布公告,发布了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Nm3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Nm3 乌鲁木齐市 自今年4月22日起,新建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40毫克/立方米,在用锅炉仍执行国标中的特别排放限值150毫克/立方米;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用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必须低于6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均为10毫克/立方米。(文件未发布) 三.地方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 2018年5月,广东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陕西省 2018年5月,陕西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关中地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陕北、陕南地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河北省 2018年4月,河北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杭州市 2018年2月,杭州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l规定的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山东省 2017年11月,山东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汇总与比较 燃煤锅炉排放限值与国内标准比较 燃油锅炉排放限值与国内标准比较 燃气锅炉排放限值与国内标准比较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限值与国内标准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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