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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公证且出售的房产能否追回

 江中鸟6933 2018-07-11

【关键词】

公证文书   房屋买卖   确认无效

基本案情

刘老太与老李因旅游结识,后跟随老李一起投资。两人以借款合同形式,约定用途为老李经营煤炭生意,利息为30%。前期收益尚可,刘老太还介绍亲朋好友一起投资。后去市场衰落,资金难以回笼,无法按约支付利息。刘老太为给亲朋好友一个交代,将房子抵押为老李担保,并办理了抵押借款公证和委托卖房公证,偿还了亲朋好友的借款。后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被“新房主”诉至法院,要求其腾房。刘老太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焦点

已经公证的抵押借款合同和委托卖房合同的效力如何?

具体解析

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很明显法律赋予了公证文书强有力的证明力。那么本案中,刘老太的房屋已经办理了公证,想要推翻目前的公证文书,就需要公证程序以及从案件的事实方面入手,也确实存在较大的难度。

首先,经查“新房主”和“委托人”之间关系较为亲近,且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存在虚假交易的事实,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其次,从公证程序角度,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另,刘老太被卖出的房子追回了,但在该房屋抵押借款事件中,刘老太还是债务人和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房子,在未能履行偿还义务时还是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的。

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驳回了“新房主”的腾房请求,支持了刘老太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新房主”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刘老太名下的反诉请求。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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