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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情形下的犯罪故意

 纪法园地 2018-07-11
2016-06-15 15:17:07 来源:苗有水权威解析《贪贿解释》二十个疑难问题(下篇) 浏览次数:495

事后受贿情形下的犯罪故意

【苗有水解析】:根据《解释》第13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事后”是否包括离职后?是不是对2000年相关司法解释(批复)的突破?

首先这里的“事后”不包括离职后的情形,2000年的《批复》仍然适用的,批复规定的是有事先约定,二者不矛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条文索引】 《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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