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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形式和生效)

 犁书 2018-07-13
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1]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五十号,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五十号,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释义

   本条是对动产质押的形式及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优点在于简便易行,缺点是一旦发生争议,不易证明其是否存在及具体内容。因此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数额不大或当时即能清结的合同,对数额较大,内容复杂,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清结的合同不易采用;书面形式是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签订书面合同,交换书信、电传等,优点在于有文字根据,发生纠纷时易于查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具体内容是什么,从而便于确定当事 人的民事责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慎重行事,减少纠纷的发生。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也是考虑到采用书面合同在将来发生质押纠纷时,便于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分清责任,依法处理。担保法明确规定了订立质押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质押合同是法定的书面合同,如果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质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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