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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成立的要件

 智慧商城 2019-12-27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优点在于迅速、简便、节约缔约成本。但口头形式的合同的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重要的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实,而不是证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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