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项目分期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开发期超过3年的项目,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开发进度,选择会计核算相对独立的部分进行分期清算,并将分期计划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分期清算有了一些具体的标准。总局187号文只是说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具体如何分期,在什么时间确认分期没有说。 (2)三年以上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情况。有一些项目,是作为一整片立项的,特别是一些旧改项目,分若干期开发,前后跨度七八年甚至以上,各期成本支出随着时间推移,市场行情变化差异大。 (3)文件用词是“可以”。从法律方面解释,“可以”和“应当”是两回事。可以的意思是,如果不符合条件,也可以不这么做。 (4)是分期好,还是不分期好。这得看站在什么角度,站在企业角度和税务局角度是不一样的。站在事务所的角度也是不一样的。也要看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某公司大型旧改项目,建设期为8年,3个土地,分5期开发。 (2)企业诉求。企业认为该项目属于一个大型旧改项目,应按照一个项目进行清算。 (3)文件规定。按照文件规定,项目整体开发期限超过了3年,可独立分期清算。 (4)实际情况。企业的实际情况是5期项目,其中:第一、二期同步开发,开发期限为2年,第三期预计在两年后动工,第四、五期视第一、二期销售和回款的情况再确定。 (5)操作建议和结论。对于上述情况,建议一、二期作为单独的项目清算,若能明确第三期开工和建设期间,也可按一、二、三期作为单独的项目清算。要分期清算,首先得企业具备分期核算的前提;其次不影响税款入库,简单来说就是税不能拖太久。 假设上述案例,该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全部在第五期建设,若全部在第五期中进行土地增值税扣除,将面临土地增值税退税的情况。 若将第五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分摊至五期平均扣除,因第一期至第四期开发时,第五期的公共配套支出未实际发生,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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