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与此同时,今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时期,合作社将肩负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呈现一种新面貌。对于已经成立或正在准备成立合作社的朋友们,在2018年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点修改的内容 1.进一步明确合作社主体地位 首先,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一点极大的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比如,修改内容中所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正是市场中一般企业重要的市场特征的体现,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重要体现。 2.出资形式的放宽 关于出资形式,修改中又做了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就都可以。这点明确了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体现了出资的多样性,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增加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利于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 3.合作社入社和除名管理更规范 新法对成员新入社和除名、盈余分配,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还对成员除名情形程序予以完善,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对于不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损害合作社整体利益的个别农户,以及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导致小农户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能够依法对相关成员予以除名,以保护合作社成员的正当权利,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 4.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新法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设立联合社,是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的普遍做法。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7200多家,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9.4万多个,带动了农户超过560万户。这一点有利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5.扩大合作社经营范围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是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是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是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是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新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适应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行发展、专业化基础上向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以及农民对各类合作社提供服务日益多元的需求。 合作社成立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新法案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 需要的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一般登记办理时间不超过二十日,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营业执照。登记办理不用缴纳费用。 成立或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条件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具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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