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王某(女)与李某自由恋爱,因王某未满20周岁,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故王某借用其姐姐的身份证号码与王某本人的姓名和照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王某与李某生育一子。2018年,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争议焦点】 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本案婚姻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李某婚姻无效。因王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在婚姻登记机关用姐姐的身份证号码与王某本人的姓名和照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不相符合,是用无效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证,其领取的结婚证也应当无效。因此法院应当认定王某与李某婚姻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不予认定效力。本案结婚证是王某借用其姐姐的身份证号码与王某本人的姓名和照片进行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进行了错误的登记,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撤销或补正。作为民事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本案。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与李某婚姻有效。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律明文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况仅仅是上述四条,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王某与李某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到2018年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双方也不存在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从本案事实来看,王某与李某有结婚的合意,结婚证也是用王某本人的姓名和照片,办理结婚证后双方也是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因此应当认定王某与李某婚姻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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