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治理纠纷 - 往期回顾 点击文章标题即可查看原文 隐名股东请求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请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显名股东非法处置股权的救济、债权人执行显名股东股权的救济的司法裁判规则。 债权人因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毁损、灭失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如果法院经强制执行债务人后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则应认定债权人此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受侵害,请求清算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而不应等到强制清算不能的裁定出具之日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股东称自己是被他人冒名登记,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享有股东资格的,法院应结合“被冒名者”和“冒名者”之间的特殊关系、相关的投资行为等对双方存在的究竟是冒名关系还是代持股关系作出认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仅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公司其他员工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如果其他员工亦不负有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则公司无权禁止其另设竞争性公司或从事竞争性业务。 《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确定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禁止性规定。 依法成立的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公司有权指定证照的管理人,也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非法侵占人返还公司证照。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否对其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是认定商业秘密构成的前提条件之一。 公司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协议内容对公司股东进行除名,被除名的股东丧失股东权利,但有权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公司退还出资额,并在公司依法减资之前继续享有出资分红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须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属于公司自治权的范畴,司法权不宜主动干涉。但是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即使公司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出资及持股比例,但若其他股东认为隐名股东显名化会损害公司人合性,而一致反对变更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要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在全体合伙人无法就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事项达成一致时,能否有效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公司股东组成。此外,公司股东也有权指定其他第三人代为处理清算及注销事宜。接受公司股东委托、且在清算报告上作为清算人进行签字确认的第三人,以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为由抗辩其不具有清算组成员资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即只有公司股东才享有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仅对公司进行了出资,但未被公司赋予股东身份的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公司不召开股东会且已明确拒绝股东的收购股权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以股东未对决议投反对票为由,驳回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风险应对和风险负担条款的,当事人一方以客观条件阻碍合同履行为由,主张己方不存在过错,不予承担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公司违反规定为其股东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不能简单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 双方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其中一方仅以款项支付凭证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的,法院应结合具体的出资状况、经营状况等认定双方是否达成合伙合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违反合并法定程序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的文章均为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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