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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丽 | 论蒙古族入滇的历史贡献

 君子养源 2018-07-14

摘要

蒙古族是云南25个世居少数民族之一,入居云南已有753年的历史,长期以来在与云南各民族共同的生产生活中,为多元民族文化的繁荣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举凡云南行省的设立、土司制度的确定、儒学思想文化主流地位的确立和推广、多民族杂居格局的形成都与蒙古族入滇有着密切的关系。


关键词:蒙古族;云南;民族文化;发展;繁荣


云南省是中国多民族国家的一个缩影,除汉族外,有25个人口在5000以上的少数民族,是全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蒙古族作为云南25个少数民族之一,是随着1253年忽必烈汗攻克大理而进入云南的,至今已有753年。蒙古族入滇,对云南多元民族文化的繁荣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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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合围四川、包抄南宋的战略,元宪宗蒙哥派皇弟忽必烈率领十万大军攻打大理国。1253年,忽必烈渡过金沙江击灭大理国段氏政权。次年,忽必烈班师北上,留大将兀良合台继续攻打未降诸部。经过两年的征讨,在1256年,大理国主段兴智归降蒙古,并为蒙古征服云南出谋划策,蒙哥汗封段兴智为“摩诃罗嵯”(梵语,大王),令其代表朝廷全权管理大理地区事务。兀良合台也被加封为大元帅,领银印,镇守云南。在次第征服各民族地区之后,兀良合台在大理国行政区划的基础上,普遍设立万户、千户、百户等封建军事组织,加强对各地的军事控制。1260年,忽必烈即位,仍以段氏统辖大理、鄯善地区。经历了舍力威之乱以后,忽必烈感到有必要派宗王出镇云南,于是封第五子忽哥赤为“云南王”,统帅云南的军政事务。但在地方握有实权的都元帅不能容忍云南王的节制,1271年,行六部尚书阔阔带和都元帅府元帅宝合丁合谋毒死了云南王忽哥赤,宝合丁自立为云南王。平息了这场叛乱以后,忽必烈把滇东三十七部从大理诸部中分离出来,再分成南、北、中三路,各路设总管府,府设总管,由达鲁花赤(蒙古语,长官)总制。1273年,为配合各地建立行省的需要,忽必烈派回回人赛典赤·赡思丁到云南筹建云南行省。1274年赛典赤来到云南,他团结协调各方力量,正式设立云南行省,逐步把军事体制下的万户府、千户府、百户府改为路、府、州、 县,路设总管、府设知府、州设知州、县设县令。官员仍由当地大小封建主或农奴主担任。


1275年,赛典赤上奏章,说云南境内未服的少数民族还很多,已降服的也经常反叛,请求设立宣慰司以兼并原来的大元帅府的职责,使宣慰司隶于行省,从而把行省置于最高的军政地位。忽必烈批准了此事,设立了云南诸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元史·百官志》载:“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其次则立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 ……”[1]这一制度经过继任者、赛典赤之子纳速剌丁的改善,分裁了旧的大元帅的权力,最终取消了大元帅、都元帅等纠纠武夫的专制势力。元代在云南先后设立的宣慰司有:1)大理、金齿等路,2)临安、广西、元江等处,3)平缅路,4)曲靖等路,5)乌撒、乌蒙等处,6)罗罗斯等处,7)亦奚不薛,8)八乙等处,9)银沙罗甸,10)邦牙等处。这些宣慰司有的兼都元帅府事,有的兼领军民万户府事。1276年,赛典赤将云南行省治所从大理移到了昆明,标志着行省的建制正式确定下来。行省治所的变迁,显然是赛典赤借鉴了忽必烈在蒙古国推行汉法将都城南迁大都的成功之道,脱离作为地方政权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已冇五百年历史的大理古城,摆脱业已根深蒂固的白族文化圈的影响,加强行省对云南军政事务的领导权。这一举措将昆明由南诏时的拓东城、大理时的鄯阐府变为云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至马可波罗于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游历云南时已成为“城大而名贵,工商甚众”[2]的都市。此后昆明城一直作为云南的省会城市,作为汉文化的中心区,昆明城的发展壮大见证了云南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一员的历程。


在施政过程中,赛典赤采取了改善民族关系、发展社会生产的务实之策。首先,争取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元史·赛典赤赡思丁传》:“罗槃甸(今元江)叛。往征之,有忧色,从者问故,赛典赤曰:‘吾非忧出征也,忧汝曹冒锋镝,不幸以无辜而死;又忧汝曹劫虏平民,使不聊生;及民叛,则又从而征之耳。’师至罗槃城,三日不降。诸将请攻之,赛典赤不可,遣使理谕之,罗槃主曰:‘谨奉命。’越三日,又不降。诸将奋勇请进兵,赛典赤又不可。俄而。将卒有乘城进攻者,赛典赤大怒,遽鸣金止之。召万户叱之曰:‘天子命我安抚云南,未尝命以杀戮也。无主将命而擅攻,与军法当诛。’……罗槃甸主(哈尼族)闻之曰:‘平章宽仁如此,吾拒命不祥。’乃举国出降……由是西南夷翕然款附。”其次,减轻人民负担,《南夷书》载,赛典赤与夷人约岁“亩输米二斗”,道远者可以牛、马或银折交,“夷大悦”。第三,发展农业生产,奏授张立道为劝农使,综合治理滇池,疏浚海口,修理松花坝及六河堤坝,使滇池周围数十万亩良田受益。元代还大规模地组织军民实行屯田。据《元史》之《地理志》、《兵志》的屯田部分记载,军屯和民屯在今昆明、曲靖、楚雄、红河、大理、保山六个地区分别为4.52万余亩和22.62万余亩。军户的已业田(即自耕农的私有田地)为34788亩,占军屯田土总数的76.8%;有民户已业田10.57万余亩、占民屯田土总数的47.5%。说明屯田中个体农民所有制已占很大比重。第四,发展教育,“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由是文风稍兴”。[3]


赛典赤治理云南6年,于至元十六年(1279) 年死于任上。忽必烈要求“云南省臣尽守赛典赤成规,不得辄改。”[4]至元十七年(1280) 年,忽必烈起用赛典赤的儿子纳速剌丁为“云南行中书省右丞”。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升任平章政事,他继承赛典赤遗志,罢云南宣慰司和云南都元帅府,把军政大权集中于行省,禁止权势放高利贷和“没人口为奴”;听民伐木贸易;开云南驿路,“弛道路之禁,通民来往”[5],规定云南地方货币贝币与全国通用货币金、银的比价。在手工业方面,对金、银实行专卖、专运。元代云南全省金课占全国金课的三分之一以上,银课占全国的二分之一。这一切都表明了元代云南行省社会生产的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


云南行省的建立及其有效地行使军政权力,贯彻了元世祖忽必烈以汉法治汉地的战略决策。虽然一直都有蒙古宗王出镇云南,但自忽哥赤之后就封藩不治藩,重在军事镇戍;行省官员则是秉承天子之命的封疆大吏,而非宗王的辅佐大臣。这一战略决策的实施,确保了云南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省,也奠定了多元民族文化繁荣兴旺的社会基础。


2


土官土司制度的确立和推广,是云南民族文化多元发展和繁荣的制度保障。由于云南各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滇池、洱海周围地区和主要交通路线沿线地区早在汉代就已形成了封建地主制经济,而在澜沧江、金沙江、怒江以西以南地区,直到1956年民主改革以前,还有众多民族处于封建领主制、奴隶制和父系家族公社时期。面对不能直接派官设治推行封建统治的广大民族地区,宋以前的历代统治者都以羁縻的办法来管理各民族地区,尤其是唐代,形成了制度化的羁縻府州。林超民教授总结了羁縻府州的四个特点:1)即其部落列置州县,以部落的活动范围作为行政区划的基础。2)以蕃酋长为都督刺史,递相统率,皆得世袭。3)居民不向国家直接缴纳赋税,户口不呈送户部。由本部酋长首领向朝廷进献象征臣服的方物特产。4)可以保留本部族的军队,但要服从朝廷的调遣。同时指出,羁縻府州不是因少数民族的特殊风俗习惯而建立的,而是基于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于内陆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建立的。[6]这种委任各少数民族首领为官而不触动其社会政治制度和济形态的做法,使中央政权对地方实力派缺少统辖的权利。所以自汉代一直到唐朝,在云南地区推行的郡县制收效甚微,以至于自三国至南诏、大理时期云南都独立于中原政权之外。


1253年忽必烈平大理国之后,面对云南地区众多而复杂的各民族,如何稳定在云南各民族中的统治便成为能否最后消灭南宋政权统一全国的关键问题。因此忽必烈总结了历代对西南民族羁縻统治的经验,决定采取招抚政策。1253年进军大理的途中,因丽江地区摩些首领麦良有首迎之功,封为察罕章管军民官,从征大理有功,又升为副元帅,赐虎符金牌。[7]对于被俘的大理国主段兴智亦采取委以官号,令其为国出力的办法,《元史·信苴日传》:“乙卯(宪宗五年,1255年),(段)兴智与其季父信苴福入谨,诏赐金符,使归国。丙辰 (次年),献地图,请悉平诸部;并条奏治民、立赋之法。宪宗大喜,赐兴智名摩诃罗嵯,命悉主诸蛮白爨等部,以信苴福领其军。”1257年段兴智卒,其弟信苴日(段实)继任,“赐以虎符,诏领大理、鄯阐、威楚(楚雄)、统矢(姚安)、会川 (会理)、建昌(西昌)、腾越(腾冲)等城,自各万户以下皆受其节制。”[8]段氏成为云南最大的土官。以后对其他能率部归附者,授以各种官职,如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使“官吏军民各从其俗,无失常业”。分别招降了云南各民族,“招降临安、白衣、和泥分地城寨一百九所,威楚、金齿、落落分地城寨军民三万二千二百,秃老蛮、高州、筠连州等城寨十九所”。[9]据统计,元代属云南行省的土司有“宣抚司四,军民总管府十二,安抚司三,路九,军民府十六,土知府知州九及其他蛮夷长官司。”[10]这些土司机构前后有所变化,但土官(土司)制既是元朝的民族政策,也是边疆民族地区政权管理机构的定制。


元朝对土司的设置、任用、承袭、贡赋、义务、征调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具体方法有如下几项内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元史·百宫志》载:“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乡,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只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品数,各有差等”。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 从寅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酋长担任。


第三,规定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义务,“南方旧有散毛峒,元朝天子早纳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朝贡,按元朝对土司的要求,土司从归附之时起就必须按规定时间朝贡,有一年一次、两年一次或三年四年一次。对朝贡的人数,元朝则加以限制,每次限定数人,最多也只数十人。朝廷对贡物的品种、数量亦有定额,多以金、银、丹砂、雄黄、象、马、虎、豹、毡、刀等为贡,土司须按规定数额交纳,并令不得超过限额。对于土司的朝贡,朝廷照例都给予优厚的赐予,赐物种类很多,数量可有增减。此外,纳赋,是土司对元朝中央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如前所述,大理国主段兴智降蒙古后“并条奏治民立赋之法”。至元十六年 (1279年)纳速剌丁“以军抵金齿、蒲驃、曲蜡、缅国,招安夷寨三百,籍户十二万二百,定租赋。”[11]纳赋的物品以金银、粮、布为主。土司是不能拒绝的,否则朝廷会采取强征,甚至发兵征讨。因为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表现,它象征着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臣服,意味着土司地区归属中央王朝的版图。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按规定凡土酋被任命为土司后,朝廷必须要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以示该土酋已成为元朝的官吏,而土司则凭借这些信物与中央王朝、地方官员发生联系,并以此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民族人民的凭证。这些信物包括诏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金或银字圆符等。


土官一经授职皆为世袭,即土官子孙世代承袭,形成“世袭土官籍”。为了防止世袭中的冒袭、错袭,元朝规定了承袭顺序是先子后侄、兄弟,无子侄兄弟者则妻亦可承袭、但必须是土人。如延祐六年(1318年)“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12]元朝对所授土司,有功者可以升迁,有罪者予以惩罚。“诸土司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考,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13]但土官有罪行也要受到处罚,“诸内郡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14]对犯罪土官绳之以法,但“罚而不废”表明处罚从轻。


蒙古统治者关于土司的设立,土官的任用,土司对中央王朝的义务以及土司朝贡、赋税、承袭、升迁、惩罚等一系列规定,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比此前的羁縻府州制管理更加严密和直接有效。元以后的明清至民国时期,土司制度一直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存在着,表明了这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这些土官土司世袭其官、世守其土、世掌其民,既是其传统社会的首领、传统文化的捍卫和改良者,又是元朝中央政府权力的代表者。土司制度保持了中央王朝一体化统治与多民族多差异的云南社会的总体和谐,这既是云南统一于全国的关键环节,也是云南民族文化得以沿着多样性的传统继续发展和繁荣的基础。忽必烈及其后继者的成功经验为明清统治者所接受并完善。


3


蒙古军统治者既存国俗、又尊汉法、以汉法治汉地的兼容并蓄政策为儒学在云南各民族地区的传播提供了有利条件,元代是儒学思想以学校教育为载体在云南得以弘扬时期。


汉文化在云南的传播自西汉开始,经历了东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已成风气,现存于昭通的《孟孝琚碑》、存于陆良的《爨龙颜碑》和存于曲靖的《爨宝子碑》是其代表;及至南诏、大理时期王公士庶僧众对于学习汉文化有着浓厚的兴趣,《南诏德化碑》说阁罗风“不读非圣之书,尝学字人之术”,还以俘获的唐西泸县令郑冋为教师,令其教导子弟学习经史。《旧唐书·南诏蛮传》记载:“有郑回者,本相州人,天宝中举明经。授巂州西泸县令,嶺州陷,为所虏。阁罗风以回有儒学,更名‘蛮利’,甚爱重之,命教凤迦异。及异牟寻立,又令教其子寻梦凑。回久为蛮师,凡授学,虽牟寻、梦凑,回得箠挞,故牟寻以下皆严惮之。”异牟寻本人“颇知书,有才智、善抚其众”[15],还选送贵族子弟赴成都学习汉文化,张志诚是学成者之一。南诏王隆舜的骠信诗见载于《玉溪编事》;大理国时期与南宋交换的商品中包括汉文经籍。元人郭松年在至元年间来到大理后在其《大理行记》中写道:“其宫室、楼观、言语、书数,以至冠、婚、丧、祭之礼,干戈战阵之法,虽不能尽善尽美,其规模、服色、动作、云为,略本于汉,自今观之,犹有故国之遗风焉。”云南地区汉文化的传播,表明了云南民族文化自古以来就与中原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学术界多依据《元史·张立道传》所说的“先是云南未知尊孔子,祀王逸少(羲之)为先师。立道首建孔子庙,置学舍,劝世人子弟以学。择蜀士之贤者,迎以为弟子师,岁时率诸生行释菜礼。人习礼让,风俗稍变矣”这段话,来证明此前云南各地无汉文化传播,无疑是片面的。张立道传所表述的是元朝在云南修建孔庙、建立学校的史实。


忽必烈在即位之初的至元六年(1269年)就倡导建立学校教育,在京师设立国子学,在地方设立路、府、州、县学。云南行省设立以后,平章政事赛典赤于至元十一年(1274年)在中庆、大理两路设儒学提举,至元十三年又在中庆路修建孔庙,购经史,授学田,开办庙学,每期招收150名学员,“虽爨、僰亦遣子入学”。[16]至元十九年(1282年)夏四月,“命云南诸路皆建学以祀先圣” [17]。至元二十年,隶属于云南行省的临安、元江、广西等路宣慰司建立,其治所称都元帅府,地处今云南蒙古族聚居的通海县曲陀关。时任都元帅的蒙古人阿喇帖木耳也响应号召,于驻地曲陀关之阳建孔庙,立学校,以示尊孔崇儒之意,并请当时的云南诸路行中书省郎中李泰撰写了《都元帅府修文庙碑记》。碑文前半部分都是颂扬孔子德行的赞美之词,与云南有关的部分文字如下:“云南去京师万里,诸夷杂处,叛服不常,必威之以兵则久安而长治,此至元二十有一年,经始都元帅府于曲陀阳关之原,使神人上下之分不逾,一举两得也。于戏!阿喇帖木耳蒙古右旃为边将,被坚执锐,驰骋游猎,分内事也。今崇尚斯文,投戈讲道,能为人之所不能者,非有高世之志,绝伦之才,其孰能之!噫,前乎制礼作乐,后乎东山之征,周公一人也,始焉讲道洙泗,终焉夹谷之会,孔子一人也。横槊赋诗,讲论经史,文武岂为二致。观元帅此学之建,诚不易得也。”[18]到至元二十二年郝天挺于大理路创立庙学。至元二十九年 (1292年)元廷又重申设云南诸路学校,由蜀地儒 士充任教官。此后在大德年间,赛典赤之子忽辛任云南行省右丞,致力于崇儒办学。于是在临安、澂江、永昌、丽江、鹤庆、姚安、仁德、曲靖、威楚、武定等路府设立学校。建于泰定二年(1325 年)的建水孔庙,至今已有680年的历史,经明、清两代按山东曲阜孔庙的布局扩建,形成全国现存的规模仅次于曲阜的孔庙。前述张立道主持每年春秋两季祭祀孔子,以宗教礼仪来弘扬儒学思想,云南的少数民族就视孔子为“汉佛”[19]。 


由于学校教育的开办,使儒学思想较以前广为传播,所以明人刘文徵说:“滇学仿于汉,自后递有兴废,至元而诸路建学校几遍。”[9]延祐元年 (1314年),云南设立了全省教育管理机构云南儒学提举司,开科取士,云南本省人支渭兴担任了考官。云南行省有昆明人王楫、李敬仁、李郁、段天祥、李天佑等5人被录取为进士。[20]


以儒学思想为主体的汉文化在元时期成为云南民族文化中的主流文化,既丰富了云南多元民族文化的内涵,也加强了云南各族人民同祖国内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既是云南统一于全国的思想文化基础,也是各民族迁居云南、落籍生息的文化纽带。这是蒙古民族为繁荣云南多元的民族文化所做出的又一重要贡献。


4


在平定云南、征服交趾、缅甸的战争中,除蒙古军外,从征者有汉族、契丹、女真、西番、回回等各民族的军士,随着战事结束,他们屯兵各地,落籍生根,现在蒙古族、回族、普米族已成为云南世居的25个少数民族的一员,尚有部分军士融入汉、白、彝、布朗等民族中去。新的民族的迁入,改变了云南民族分布的格局,也为云南多元的民族文化增添了新的内容,补充了新鲜血液。


由于历史上驻军屯田等因素的影响,云南蒙古族在分布上有聚居、杂居与散居相结合的特点。主要聚居区在通海县兴蒙蒙古族自治乡,人口约5600人,占全乡总人口的98%;其余的分散在昆明、玉溪、曲靖、文山、红河、丽江、保山等地区。云南蒙古族人口的增长除了自然因素以外,政策因素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云南省内各地、州、市县的一部分蒙古族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民族成分得以恢复。1984年1 月,文山州人民政府批准西畴、广南、麻栗坡、马关、文山等县的“余”、“伙”等姓的2000余人恢复为蒙古族;通海县人民政府于1982年-1991年间先后数次为旃、华、伙姓共计24户、139人恢复为蒙古族;峨山县人民政府批准了本县宝泉乡两个旃姓约100余人恢复为蒙古族;曲靖市也在20世纪90年代为百余名余姓蒙古族恢复了民族成份;20世纪80年代以来,昆明、镇沅等地的蒙古族同胞也陆续恢复了民族成分。[21]


由于民族融合和同化的原因,云南蒙古族与北方草原蒙古族的文化特征有很大差异[22],但始终怀有一颗怀恋故土、认族归宗的赤诚之心,这是作为一个民族最典型的特征——民族自我意识。


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云南蒙古族战斗和生活过的地区留下了许多文物古迹,且记载、凭吊蒙古族在云南生存发展的碑刻也流传至今,这对云南蒙古族民族意识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云南多元民族文化史的一个重要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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