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木小子 法务苦,一入法务,苦海无边!法务圈充斥着各色的抱怨和吐糟,事实也是如此,但是“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不论男女,既然已经踏入这个行业,除了既来之,则安之的心态,我们更应努力去改变,让我们所在的公司、让我们的老板、让我们的同事意识到法务的作用和价值,也许事情就会潜移默化的发生变化,甚至中国法治化进程会因为你我点滴的坚持而加速!与其告诉老板我们的苦,不如告诉老板我们的价值!所谓“干一行,爱一行!”,唯有热爱,方能不负青春,不负年华,不负人生! 出于上述考虑,笔者整理了一些未采纳法务意见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一来是给自己打气!二来是希望微信圈里的公司老板、营销团队、业务部门的朋友看了,能够有所触动,也许今后彼此间的合作会更融洽和默契! 故事一 某年某月某日,公司A拟采购办公用品,金额不是太大,业务部门从网上下载了份合同,交法审人员审核时,法审人员看后觉得其他问题都不大,但争议解决方式却是提交深圳市仲裁委仲裁。法审人员向业务部门说明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并建议选择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业务部门觉得小题大做,就没采纳,并向老板告了法审人员一状,公司老板也觉得法审人员小题大做。但没过多久,对方违约,老板气不过,拍桌子!摔杯子!坚决要告对方! 告?上哪告?翻开合同一看,深圳!仲裁!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地不重要吗?如果当初接受公司法务的坚持,就不会从新疆跑到深圳去仲裁了!路途遥远!时间漫长!费用高昂!老板这口气是要出还是不出? 故事二 还是仲裁,我个人是不太喜欢选择仲裁解决方式的,特别是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这种基本没有救济途径的裁决方式,在目前法治环境下还是要谨慎选择,当然如果对于仲裁也建立上诉途径,仲裁还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好吧,你觉得我说得不对,非得选仲裁,那也没问题,毕竟仲裁有仲裁的优势,但是要知道《仲裁法》中并未对送达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而是分散式的规定在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所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需要特别关注仲裁文书的送达规则。 于是就有了下面这件悲催的事情,一笔买卖合同双方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提交广州仲裁委,公司法务与业务部门的博弈过程与故事一如出一辙,同样的过程,同样的结局:法务提出建议——业务部门各种理由的不同意——向老板反映——老板拍板支持业务部门——发生纠纷! 当时广州仲裁委的送达规则是“仲裁文书在第一次邮寄受送达人成功的,在此后的程序中邮寄同一地址无人签收的,视为送达。”合同对方提交仲裁申请后,第一次邮寄送达,公司有人签收了,不幸的是,由于一仲裁员即将出国,仲裁委不得不变更仲裁庭构成人员并变更了仲裁时间,再邮寄一次,但这次恰逢公司搬家,该邮件没人签收,于是在这家公司在全公司人员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裁了!仲裁结果当然是不利的! 诉讼和仲裁真的可以随便选吗?可以随便选,但发生纠纷了,至少要看看当初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至少要了解选定的仲裁委的仲裁规则吧!至少要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吧!至少听一听公司法务的意见吧! 故事三 2014年1月,某银行为A企业办理了2000万元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办理前,需该银行客户经理及贷后人员前往应收账款付款人B企业处办理了应收账款确认回执,两人去之前,法律合规部同事一再强调要面签!要面签!要面签!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取得回执后,该银行向A企业发放了2000万元保理款。保理款到期后,A企业和B企业均未归还,贷款转为逾期。事后经查实,应收账款确认回执上的印章系伪造,应收账款对应合同亦系伪造;银行客户经理及出账人员赴B企业面签时,在传达室将面签材料交予办事人员,没有亲视签章,法院最后判决保理合同无效! 这个故事可能是经过处理的,或者说这个故事本来就有很多个版本抑或说类似的事情发生的太多了,有人说银行那两名银行工作人员应实际用款企业人员邀请,去做足疗了;有人说是去做“大保健”了;有人说实际用款企业买了个应收账款付款人B企业的牌子,在一个办公写字楼租了间房挂上了!总之,商业江湖险恶,不要再把法务的提醒当成耳旁风了!面签!面签!面签!你以为法务的提示只是说说而已? 故事四 某年某月某日,某公司以职工宋某连续旷工4日为由,依据公司的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宋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称其因身体不适,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后回家休息,不存在旷工之说。旷工4天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从来没有被告知,不具备生效条件,对其无约束力。 公司辩称,李某请假之说与事实不符,公司考勤表可证明其旷工的事实。法官要求公司举证李某知悉并同意相关规章制度时,该公司始终不能举证,因为学习这些规章制度的周知表已经当作废纸粉碎了!虽然类似制度学习周知表一类的文件看似不重要,但如果没有,那法院就不会认可你的主张,就有可能判你败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就是这个道理!这个故事足以说明证据的重要性,档案管理这项基础性工作,怎么重视都不为过! 如果你觉得法律非你所长,那请接受公司法务的建议,至少做好基本的工作,法律规则虽然复杂,但公平正义始终是法律的基本要义,在多数情况下,即便合同有小的瑕疵,法官都会依据事实权衡,而法官最为看重的就是证据,一个再好的律师也抵不过一份确实可信的证据!如果当初这个公司保存了员工制度学习的签字档案,那位“无赖”员工还能如此任性吗? 故事五 某年某月某日,某银行准备向一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方式是房地产抵押,土地性质是出让,权证齐全有效。借款人的股东是村委会,抵押物也是位于该村路边。当合同提交至法务部门审核时,法审人员不知趣的提出两点意见,一是虽然作为股东的村委会已经出具决议同意借款和抵押,但鉴于涉及集团财产的处置,建议出具村民大会决议;二是抵押物土地性质虽然为出让土地,但周边均为村集体土地,建议谨慎考虑。这位法审人员对单位可真是发自心底的爱,不然怎么会提第二个意见,那属于信用风险的范畴,归评审人员的考量! 不出意料的,这位法审人员被叫到行领导办公室,行领导就问一句话:“抵押符合法律规定吗?”法审人员回答:“符合!但是……” “符合不就行了吗?有效不就行了吗?不要考虑的太多!审慎是好事,但不要过于审慎影响业务拓展!”行领导打断法审人员说道。 “好吧!”法审人员只能接受。 不到半年,借款人开始欠息,于是银行起诉;银行胜诉;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但是看看下面时间轴,基本情况是这样: 2001年6月,借款人欠息! 2001年12月,银行起诉借款人,法院立案! 2002年5月,起诉文书公告送达至相关被告! 2002年6月,开庭审理! 2002年7月,法院判决! 2002年8月,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2002年10月,银行申请拍卖抵押物! 2003年1月,一拍,意向买家去看抵押物,村民在抵押物四周挖沟隔开,意向买家摇摇头走了,流拍。 2003年3月,二拍,流拍! 2003年5月,三拍,流拍! 2003年6月,法院裁定以物抵债! 2005年6月,银行一折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90%的资金就这么损失了,试想如果当时行领导重视法审人员的意见,结局是否会不一样? 类似的故事可以继续故事六、故事七……。故事里的事可能就是真事,其实故事本来就是故事,故事里的事都是小事,法务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小题大做,防患于未然,只希望小题大做了,能够取得老板、同事的理解和支持,审慎是公司法务的美德,但你若能因他的审慎给他点阳光,他定会更灿烂!公司法务更愿治未病,因为他们与公司一体,休戚相关,荣辱与共!请深信,公司法务是最希望与公司一起健康茁壮快速成长的那部分人! (本文不代表法盟观点)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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