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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九族”是指哪九族?

 wyj剑神卓不凡 2018-07-14

在古代,如果有人犯了诸如欺君的重罪,有可能会被“株九族”,即“一人犯罪,全家受难”。那么,“九族”具体包括哪些人?它的范围有多广呢?

从古代的实际情况来看,“九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具体来说,“父族四”指罪人自己一家,外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外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外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母族三”指的是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和姨母及其儿子一家;“妻族二”指岳父一家和岳母的娘家。

其实,在我国历史上,“株连九族”的情况十分少见,它只是一个统称,并非严格的法律称谓。比如,在唐代,如果某人犯了谋反的重罪,那么这个人的父亲和16岁以上的儿子要一同被处死,其他亲属都可免于死刑,只是按亲疏关系或收进官府做奴婢,或流放。

 “族刑”的发展

春秋时期,始有“三族”的记载。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当然,秦国在当时,在许多方面总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当政后,过于看重刑罚的威慑功能,广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连坐制度,这就为族刑的实施和范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终也难逃“灭家”之灾,正所谓作法自毙。

至秦始皇时,情况变得更加严峻和糟糕。作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并毫不手软地贯彻于实践之中,为巩固中央集权,大凡“以古非今”、“挟书”、“妄言”、“诽谤”皆施以族刑,这是与秦之暴政相适应的法律措施,既造成天怒人怨,加速了王朝倾覆的进程,也为后世所广泛抨击和挞伐。

此后,汉朝虽也曾偶见废族刑之举,但终未能持之以恒,君王们往往自食其言。

汉以后至唐以前,族刑不废,其株连范围开始走向规范化,形成了某些惯例,如族刑对象限制在谋反、大逆等重大犯罪的范围,出嫁之女只随夫家连坐,并出现了不杀祖父母、孙及女性亲属的倾向。这就为《唐律》对族刑的限制性规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唐律》中,规定“谋反”、“大逆”两罪,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其它亲属均免去死刑,只是按其亲疏关系,或收、或流。

然而到明、清时,族刑株连的范围又得以扩大。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去刑”思想的信仰者,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贯彻“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指导思想,即对属于“典礼及风俗教化”性质的一般犯罪减轻处罚的同时,加重了诸如“谋反”、“大逆”这类重罪的惩罚,有犯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显然,与唐朝相比,这将使被杀的人数成倍增加。

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体执行上更呈宽滥的趋势。清朝臭名昭著的文字狱,在处罚上均施用族刑,极尽惨无人道之致。

在“族刑”中最极端的,当属“十族”的特例,也因为这一骇人听闻的暴行在漫长的古代史中仅有一例。这一惨剧的主角是明初学界巨擎方孝儒。明惠帝时,方孝儒因主修《太祖实录》、《类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时。不料祸起萧墙,燕王以“清君侧”这一古老的借口起兵南下,并最终推翻惠帝,自立为帝,是为明成祖。篡位者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拟登极之诏。不料方孝儒一派忠义,本着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书数字,投笔于地,曰:‘死既死,诏不可草!’”。成祖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儒毅然说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顾“杀孝儒,天下读书种子绝矣”的劝告,将其门生数人连同其九族并而诛之,是有“十族”之说,罹难者竟达八百余人之多,可谓族刑的登峰造极之作,充分暴露了古代统治者的凶残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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