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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PPP项目中的“猪队友”困局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18-07-15

文/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史梦清 周月萍

“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在笔者参与的百余个PPP项目中也确实见过不少“猪队友”,有联合体内部利益纠纷一言不合要求退出联合体的,有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傲娇”拒绝施工的,也有中选并成立SPV公司后财务投资人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的……咱先把如何避免选到“猪队友”放在一边,今天就来解决:如果确实碰上了“猪队友”,在成立SPV公司后如何将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除名呢?

一、股东除名的法律依据

关于股东履行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原先仅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对股东未按约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是否有权将其强制除名并无明确规定。

后,在2014年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首次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除名问题进行了明确,其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上可以得出,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约履行出资义务,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股东除名的要点事项

第一,对股东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按照目前施行的《公司法》,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内,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既然说“猪队友”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就是说,到了应该出资的时间节点,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的要求出资到位。因此,如何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明确地约定股东的出资义务、相应的违约责任就成了首要考虑的问题。

第二,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时怎么办?

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SPV公司可发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出资股东在发函后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股东资格。

在这里,可能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未出资股东在SPV公司中占有的控股地位,是否会存在未出资股东在股东会形式其认缴股权比例,从而否决将其除名的股东会决议呢?对此,《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宋余祥与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中的观点值得参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笔者注)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笔者注)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三、结语

PPP项目的合作期,短则十数年,长则数十年。在合作过程中,难免会碰到各式各样的问题。然而,合作路上的“小石子”并不能阻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步伐——真爱PPP,远离“猪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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