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一般而言,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工程款给付是先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给付需以开具发票为前提,环发建设公司不能因周宁未出具发票而拒付工程款。 案例索引 《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516号】 争议焦点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付款方能否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提?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环发建设公司主张周宁未提供足额发票,应承担差额部分25%的企业所得税,该款项应作为环发建设公司的已付款予以扣除。本院认为,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一般而言,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工程款给付是先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给付需以开具发票为前提,环发建设公司不能因周宁未出具发票而拒付工程款。此外,环发建设公司在一审中既无具体金额主张,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二审中亦未对此提起上诉,且周宁开具发票需承担的税率亦非环发建设公司的经营税率。环发建设公司根据二审认定的工程造价申请再审,并据以推定周宁未提供足额成本发票的具体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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