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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租户自行安装设备使用天然气致4人CO中毒死亡,判决燃气公司和房东均无须担责!

 追梦21cn 2018-07-15

导读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理一起因天然气中毒死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租户)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25000元;被告吴某(房东)补偿二原告人民币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原告二人诉被告利川市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天然气公司)、吴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利川市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被告吴某申请,依法追加王某为本案被告。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94年1月11日生育一女冉某,被告王某同居女友冉某某系原告胞妹。2017年4月26日,王某与被告吴某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租住被告吴某所有的位于利川市东城路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年租金7000元,房东吴某提供床、床垫、热水器、抽油烟机、灯具等用具,按月收取水电气费,并特别约定租户王某自行注意用气、用电安全并承担安全责任。王某入住后,自行购买了灶具并搬入旧炉具一套用于烤火取暖。


2018年1月30日,王某在外出差未归,冉某某上午因故回老家,便留下冉某、王某某(未成年)、刘某(未成年)、陈某(未成年)四人在出租屋内玩耍;当日晚9时许,受冉某某委托,程某到出租屋内拿奶粉时发现四周门窗紧闭、屋内有刺鼻的气味、天然气炉子仍在燃烧、屋内四人昏迷不醒的状况后报警求救,经急救医生确定四人已死亡。后利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冉某等四人的死亡系因屋内通风不畅,天然气未能充分燃烧产生大量的废气及CO等有毒气体,致CO中毒死亡。


经现场查勘,被告吴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为两室一厅,室内设有门窗,均能够自由开关,客厅外窗户连接天井,客厅内有天然气管道接口,王某将其旧炉具连接至该天然气管道用于取暖。


另查明,涉案房屋已向被告民生公司申请居民生活用气并取得天然气供气证,被告民生公司已对用气安全相关注意事项在供气证上载明。同时民生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对安全用气的相关知识进行了宣传。


死者冉某时年24周岁,长期在利川学艺,经常在被告王某家居住。


庭审依据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1、被告民生公司作为供气方,已对用气安全进行了必要的宣传教育,在原告未举证证明所使用的天然气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民生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被告吴某在提供出租房屋后应当保障出租物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除房屋修缮等事务外,不应过分干预租户正常生活,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被告王某承租房屋后自行安装设备使用天然气,应当遵守安全用气的规程谨慎使用,同时应当保证屋内使用天然气的其他人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王某未对冉某等人使用天然气取暖尽到监管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被告吴某提供的出租房屋具备通风的条件,对使用人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害,被告吴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二原告之女冉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使用天然气取暖的安全注意事项,其未按照安全用气规程使用天然气取暖,具有重大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王某应承担损害责任的10%,二原告自行承担90%。被告吴某出于道德帮助,愿意补偿10000元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本院予以准许。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新闻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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