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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了“燃”】有内鬼!燃气公司如何避免成为燃气盗窃案的受害者?

 天然气与法律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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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2300字,阅读约需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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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王昕怡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线索来源:《燃气公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及应对指南》(作者:金玮律师)

编者按:在盗窃犯罪中,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天然气这样无形的财产。而私改燃气管道作为偷气手法之一,近年来,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并且构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是燃气企业不可忽视的风险和必须面对的问题。燃气公司不仅要追偿气费损失,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本案当事人

1、被告人吴某

2、被告人王某

二、案件事实
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吴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哈松市冰雪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当年,该公司投资建设成立冰雪加气站,吴某作为冰雪加气站的实际经营人,于2014年11月在冰雪加气站未达到燃气开栓供气条件的情况下,吴某找到被告人王某为冰雪加气站设计并铺设绕过计量表的管线,以达到用气不走计量表的目的。王某带领由吴某雇佣的3名工人使用焊枪和氧气瓶将一根管线的一端焊接在加气站气量表阀门的前面,另一端焊接在气量表的后面。而后将气量表前面的阀门关闭,天然气通过气管线绕过计量表直接供给加气站。冰雪加气站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6日对外营业期间共计盗窃天然气2649984.84m³,价值人民币共计1179712.10元
另,冰雪加气站用于取暖的锅炉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使用天然气53984.112m³价值235176.94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所经营的冰雪加气站共计盗窃天然气2703968.952m³,价值1201489.04元。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被告人王某私接天然气管线,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盜窃罪。指控被告人吴某、王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罪名不正确,应予纠正。
本案中冰雪燃气公司的相关证人证实由于冰雪加气站的配套使用费未全部交付,手续不健全,未达到开栓供气的条件,冰雪燃气公司未予供,王某亦在侦查机关供述、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当庭供述其施工窃气管线时,加气站正常管线已经按照设计施工完毕,但没有开栓供气,窃气管线是在原有管线设计的基础上,绕过了计量撬,不走计量表,未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关于吴某的辩护人认为天然气的损失数额计算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认定天然气的损失数额是根据公安机关在冰雪加气站电脑中提取的由加气站工作人员每日记录的销售燃气报表统计的加气数量、销售金额,根据价格鉴定意见确定盜窃数额,具有真实性、客观性。
四、裁判结果
1)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责令被告人吴某、王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2014889.04元。
五、律师解析
本案中两名人吴某曾是受害单位燃气稽查大队中队长、另一被告人王某是被害单位分公司职工,两位均熟悉燃气公司的运营流程,于是在自行经营加气站的过程中,利用了燃气公司管理疏漏,通过私接燃气管道不过标的方式盗窃燃气。
目前关于盗窃燃气的刑事定性,主要有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为了更好区分两罪区别,以及如何确定盗窃燃气金额,最高法等部门曾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3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另外,北京等地区也出台过相关意见,而这些地方性意见虽然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但是对于地方办理盗窃燃气案件有实质指导意义。
我们从本案中应该了解到,盗窃燃气的行为除了给燃气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外,还极易引起燃气泄漏而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不仅给自身安全埋下重大隐患,还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因此,打击偷盗气行为不仅是燃气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体现。当发现偷盗燃气违法行为时,燃气公司应该积极做到以下几点:
1、通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燃气专项检查以及入户安全巡检等工作,加强用气管理,规范用气行为,标记重点用户,完善用户信息,做到一户一卡,注重对公服用户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重点用户的燃气使用情况。
2、做好证据的收集
燃气公司员工在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抄表、气表检测等服务时,要同时检查气表、远程抄表系统及其他燃气设施外观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时发现有异常现象的,应立即拍照取证,做好现场检查初步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派人到现场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偷盗气行为,尽快联系警方会同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对有损坏计量装置偷盗气嫌疑,但现场无法判定且用户不配合的,由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对计量装置进行现场拆表、封存、送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工作人员签名和企业公章。
3、燃气公司要通过从严追究涉事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以此起到震撼的作用,进而最大限度地杜绝或减少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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