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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风险识别和检查方法

 风云箫 2018-07-16
大企业税收风险特征表(电力业)
税种 序号 税收风险领域 具体税收风险描述 风险识别和检查方法 涉及的会计科目 税收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 1 成本费用 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如无票列支临时工工资、食堂等福利部门人员费用税前列支以及资本化的费用税前列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规定提取 重点核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科目 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 2 收入方面 是否存在未计、少计收入等现象。如少计或未计供热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未计或少计收入,罚款收入等未计入所得税收入 重点核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它业务收入”等科目 营业外收入、其它业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 3 调整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是否按规定标准扣除。如业务招待费、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等扣除项目,罚款支出、公益性捐赠等是否按规定做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主营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其它业务支出”科目 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主营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其它业务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 4 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没有正式发票 实地调查凭证,核查是否存在无正式发票入账的情况 财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款
企业所得税 5 人员工资 公司人员工资偏高 实地调查凭证,核查实际发生的工资是否合理 管理费用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 6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核查 减少用户抄表总电量、增加线损率少计经营收入电量 检查企业的原始记录,看是否有少计销售收入行为;检查线损率,是否符合行业标准,确定是否通过提高线损率少计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所得税 7 将欠收的电费收入转入电损而不计入营业收入 检查企业的原始记录,看是否有少计销售收入行为;检查营业收入入账的完整性,是否有账外见账,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检查企业往来账户,确定是否有收入被延迟或用作企业利润调节
企业所得税 8 随同电价收入收取的或一次性收人去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计入营业收入 检查企业的原始记录,看是否有少计销售收入行为;检查营业收入入账的完整性,是否有账外见账,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检查企业往来账户,确定是否有收入被延迟或用作企业利润调节
企业所得税 9 为政府部门代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取得的返还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 检查企业的原始记录,看是否有少计销售收入行为;检查营业收入入账的完整性,是否有账外见账,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检查企业往来账户,确定是否有收入被延迟或用作企业利润调节
企业所得税 10 对违章用电,追缴、加收的电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对窃电追缴的电费和罚款不计入收入 检查企业的原始记录,看是否有少计销售收入行为;检查营业收入入账的完整性,是否有账外见账,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检查企业往来账户,确定是否有收入被延迟或用作企业利润调节
企业所得税 11 电力企业职工宿舍等福利设施用电不计入营业收入 检查电力企业自身在使用电力产品时,是否有未按销售及收入或销售价格低于标准价格的现象。
企业所得税 12 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视同销售行为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实企业是否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集资、广告、样品等用途时会计上虽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要求是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营业外支出”、“生产成本”、“原材料”、“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所得税 13 收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属于营业外收入的项目,不及时转账、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账户的情况 1、审阅结算账户的账面记录,对摘要记录含糊的应重点注意。如果“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账户长期没有结转,应查明是否属于应转而未转的营业外收入。2、从账户的对应关系审查有无异常的转账凭证。3、检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有无收到罚款收入、违约金收入等不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而是转作他用,继而减少利润等。 “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 14 企业将营业外收入直接转入企业税后利润,甚至作账外处理或直接抵付非法支出
企业所得税 15 火力发电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挂往来帐 检查企业收取补贴收入相关文件及收款凭证 “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所得税 16 成本费用——主营业务成本 1、材料费:企业将不应计入当期损益或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材料计入本项目,造成在税前提前扣除。 检查材料费明细账,通过调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实企业是否将不应计入当期损益或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材料计入本项目,造成在税前提前扣除。 “主营业务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 17 2、低值易耗品摊销: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了摊销;乱用摊销方法人为操作摊销额。 检查企业购入资产取得的发票,判断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查看费用明细数额较大的项目;检查企业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及低值易耗品摊销计算资料。 “累计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 18 5、折旧费:检查企业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范围,如对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计提折旧费;检查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年限、净残值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核实企业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否与税法要求一致,计提折旧的方法、年限、净残值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
企业所得税 19 6、修理费: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一次性计入成本项目,没有按支出的受益期限进行分期摊销,应注意发电企业的发电机中单件配件达到固定资产条件的情况,如发电企业的扇叶有可能是单件固定资产,注意发电机更换扇叶时是否一次性直接扣除。 检查修理费明细账,通过审核合同、发票、支出金额及占固定资产比例、费用发生时间及入账时间等内容,对改建指出、大修理支出、日常修理支出分别进行审核,查实企业发生的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指出和大修理支出的修理费是否一次性计入成本项目。 “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企业所得税 20 成本费用——其他业务成本 销售材料成本:已销售材料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看有无人为地通过变换材料单价多结转已销售材料成本 主要检查已销售材料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看有无人为地通过变换材料单价多结转已销售材料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 21 出租固定资产支出:企业对租出固定资产有无多提折旧 检查企业对租出固定资产计提资料。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 22 成本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1、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是否作纳税调整;2、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汇缴企业按规定分摊的指标额度,汇缴成员企业有无再次单独计算扣除的情况;3、有无在“农电管理费”中列支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的情况;4、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是否作纳税调整;5、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是否作纳税调整;6、有无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1、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不作纳税调整;2、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汇缴企业按规定分摊的指标额度,汇缴成员企业再次单独计算扣除;3、在“农电管理费”中列支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4、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不作纳税调整;5、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不作纳税调整;6、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不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 23 成本费用——财务费用 融资对象是否区分,向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是否超标;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关联企业中关联方债权投资和权益投资的比例。 检查企业的融资对象,是否区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检查企业的向非金融机构(包括内部职工)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检查企业是否将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检查关联企业中关联方债权投资和权益投资的比例,如超过2:1,在不符合税法条件的情况下,利息支出是否作了纳税调整。 “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企业所得税 24 成本费用——工资薪金 企业多列职工人数,多列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多提取未实际发放等情况 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职工人数,重点核实临时工、返聘人员和劳务工的工资薪金;索取企业工资、奖金管理制度、各种补贴的发放形式,对业务及管理费相关科目进行核查,并了解非相关科目中是否存在列支工资薪金性支出。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查,看是否每月发生额正常,贷方是否长期挂有余额。 “应付职工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所得税 25 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限额扣除,计入成本的费用未实际发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检查“应付职工薪酬”下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明细,检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额度,是否将不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项目进行列支,企业发生的福利费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检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是否拨缴,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检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已经发生,检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 “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企业所得税 26 成本费用-各项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 企业可能存在超规定比例计提各项保险及补充保险等;工资薪酬总额按12%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列支过高 核查“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审查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缴存渠道,是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为职工办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各种商业保险费用。同时,核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缴存比例、标准、金额,是否有扩大成本的问题,核实商业保险是否列支。 “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企业所得税 27 成本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的确定和摊销年限是否准确。 审核无形资产的证明材料、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上期一致,摊销额的税务处理是否准确;对土地使用权,审核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的土地使用年限,看企业是否按对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扣除,其他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 28 营业外支出核查 对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核查的重点核实企业各种被没收财产损失、赞助支出、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在申报时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程序和金额是否合法;企业发生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 1、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和“无形资产”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的借方发生额对照,核实企业处置上述资产形成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同时还要注意上述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是否一致;2、审查“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账户借方发生额,通过调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实企业是否有代为支付的应由个人承担的罚款;3、用“待处理财产损益”贷方与“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借方对照,审查列支的损失是否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同时与财产损失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营业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 29 长期待摊费用核查 重点核实企业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归集的金额是否准确,摊销的时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该科目调节年度之间利润的情况 1、检查“长期待摊费用”借方发生额。通过调阅相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企业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无将不应列入的支出计入该项目。同时还要审查该科目归集的金额是否准确;2、检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方发生额。通过与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的核对,结合税法规定,确定企业长期待摊费用应摊销的时间,并计算本年度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然后与该科目贷方实际发生额比对,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长期待摊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 30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核查 电力企业资产发生减值时允许计提准备金。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再且有所得税税前扣除。 1、检查“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借方发生额,如该科目本期有借方发生额,应按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类别分别进行分析,凡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的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比例的一律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检查“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方发生额。如该科目本期有贷方发生额,应仔细审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向以前年度追溯,凡在以前年度做纳税调增在本期转回的减值损失或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且经税务部门备案的,允许在本期作纳税调减。 “资产减值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第十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 31 成本费用—工资薪金支出 是否存在多列工资薪金支出 核查工资项目、职工人数、用人合同 应付职工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 32 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拨缴的工会经费 是否存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比例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 对照合理工资薪金支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拨缴的工会经费列支比例 应付职工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 33 成本费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核查工资项目、职工人数、用人合同 应付职工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 34 成本费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问题 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未作税前调整 核查管理费用列支情况 管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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