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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刘刘4615 2013-12-13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了七项不得在税前扣除支出,又列举了第(八)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作为兜底条款。那么,企业还有哪些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扣除类调整项目” 第17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何归集调增?需要财税人员正确理解、判断。根据税收相关规定,至少有以下几项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这些支出填写到《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扣除类调整项目” 第17项予以纳税调增:

1、为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2、为企业经营者或职工购买家庭用品;

3、为担保其他单位信用发生的支出,如债权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等;

4、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

5、代关联方支付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

6、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休职工工资补助、水电费补贴、购买各种商业保险等;

 

哪些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己出售职工住房的维修支出、水电费支出等;

8、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消费;

9、过节给无关人员送礼开支以及外单位人员婚丧费用开支;

10、企业庆典活动中不必要的支出,如购买鲜花、烟花爆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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