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下)

 湖经松哥 2023-01-03 发布于湖北
六、视同销售案例及所得税申报实操


(一)存货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

B手机公司2020年度部分财务数据如下:

1.全年工薪支出账载金额和实际支出都是5000万元;

2.职工福利费账载金额和实际支出都是650万元;

3.非货币性福利单独记账,未包括在“职工福利费”账户内,详情如下:

(1)端午节外购了一批粽子等节日礼物发给员工,计税合计5.6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中秋节外购了一批月饼等节日礼物发给员工,计税合计6.78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公司决定:凡是在厂工作满3年的员工,均有权半价购买出厂价4520元(含税价)的手机一部,手机成本每部2500元。结果公司有300人满足条件并行使了该权利。

假设仅有上述视同销售调整,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问题:对上述资料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涉及的财税处理及风险管理

分析:

1.由于外购粽子和月饼是用于集体福利的,因此该批月饼即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同时增值税方面也不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执行,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案例中购置的粽子和月饼等,及时发给了员工,其购买价就是公允价值,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2.企业将自制的手机半价销售给员工,税务处理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应按照全价(公允价值)确认计税依据和应税收入。员工所得半价的优惠部分属于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处理“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会计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不存在税会差异。

3.会计处理

(1)购置粽子等的会计处理

决定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5.65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65万元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65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5.65万元

由于外购粽子等是用于集体福利,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可以抵扣的(但实务中应先抵扣后再进项税额转出,避免产生滞留票)。

(2)购置月饼等的会计处理

决定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6.78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78万元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78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6.78万元

(3)员工半价购置自产手机的会计处理

购置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7.8万元

银行存款 67.8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万元(120万元×13%)

同时:

借:管理费用 67.8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7.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万元

贷:库存商品 75万元

4.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1)发放粽子、月饼,是外购商品,直接计入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2)半价销售产品给员工,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也是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不再需要视同销售。

(3)发放粽子、月饼和半价销售产品给员工,都是属于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组成部分,应并入实际发生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3-6-1:

图片

说明:

①职工福利支出=650+5.65+6.78+67.8=723.45万元。

②本表暂时未考虑其他项目的职工薪酬。

第二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3-6-2:

图片

说明:对于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方面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的收入是否包括增值税额也是有争议的。本表是按照不含税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3-6-3:

图片



END

(二)用于市场推广的财税处理

A食品公司2020年度部分财务数据如下:

1.商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700万元。

2.发生广告与业务宣传费现金支出120万元;另外利用企业存货用于市场推广,账面价值30万元,移送时市场售价40万(不含税价,税率13%)。

问题:对上述资料中涉及的纳税调整分析后进行填报(假设仅有上述视同销售)

分析:

案例中涉及2个纳税调整的问题,一个是广宣费的纳税调整,一个是将存货用于市场推广的视同销售。要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广宣费”),必须先调整视同销售,因为广宣费的计算基数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1.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分析

(1)将存货用于市场推广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5.2万元

贷:存货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万元

说明:增值税方面也需要视同销售,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40*13%=5.2万元。

(2)将存货用于市场推广的所得税处理及税会差异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存货用于市场推广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额的确定按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因此,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额应为40万元,销售成本30万元,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对于视同销售收入40万元与成本30万元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因此,调整产生的差异10万元在A105000中调整扣除。

2.广宣费的纳税调整分析

根据规定,一般企业的广宣费扣除比例是营业收入的15%,而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额。因此,案例中的广宣费扣除限额=(1000+40)*15%=156万元。如果超过限额则必须进行调整。

而会计处理结果的账面广宣费=120+30+5.2=155.20万元;而如果考虑视同销售的调整的话,广宣费应=120+40+5.2=165.2万元,存在的差异10万元就是存货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

3.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单位:万元)

第一步: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如表2-1:

图片

【备注】此处填写的广宣费的账面金额。

第二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2-2:

图片

第三步:填写《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2-3:

图片

第四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2-4:

图片

【填报口径争议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的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行'一、本年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

这里填报口径容易产生争议,因为有人会理解为只能填写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019年度修订前申报表前,填报说明确实“会计”口径,但是41号公告修订的填报说明,就没有“会计”字样的强调,因此可以理解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是可以按照税务处理口径的金额。

(2)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的“表间关系”并没有提及第1行“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等于《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5 行的“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我们可以通过两种不同口径的填报结果,来对比分析哪种口径更加合适或正确。

如果按照会计口径的数字去填报A105060的“一、本年支出”,继续以本案例填报,最终A105060表是不会产生纳税调整,因为会计口径数字小于扣除限额。A105000第30行如果还是继续调整10万元的话,最终广宣费税前扣除金额就变成了155.2+10=165.2万元,超出了扣除限额156万元,明显是不对的。

有人说,那么我就不填写A105000第30行,不去调整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的差额10万元,行不行?——如果企业愿意多交税,当时是可以的。因为不调整很明显当期会多交税,而且广宣费后续还可以税前扣除的指标9.2万元也没有体现出来。

以上来自彭怀文原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