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各项报表有啥新变化?该如何填报?如何避免易错风险点?我们一起来学习! ![]() 请注意! 202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启用新报表啦 注意!税务总局近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部分报表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最新汇算清缴申报有哪些变化? 申报前需要做什么? 37张申报表如何填写,必须都填写吗? ![]() 这四张表有新变化 0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啥新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02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啥新变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03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有啥新变化?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0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有啥新变化?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 14个易错风险点之一收入类项目 易错点一 一次性收取房租收入等跨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如何填报?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8万元 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万元 2021年确认收入: 借: 预收账款 10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租收入 100万 2022年跟上述一样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我公司可以选择在2021年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也可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选择分次均匀确认租金收入。 如果我公司选择第二种方法处理,则不存在税会差异,如果选择第一种方法,存在税会差异。 假设企业所得税上选择一次性确认收入,2021年报调增收入: 2022年报的时候再做调减收入处理: 易错点二 年底好多企业外购福利给职工发放,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时候别忘记视同销售填报?
比如案例:企业外购的产品发放福利2021年12月份,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外购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成本为200万元。 第一:会计上处理,若是取得专票 借:库存商品 200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26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6万元 发放福利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万元 贷:库存商品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万元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增值税上处理 1、若是外购食品取得专票,而且已经抵扣,因此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不属于视同销售。 2、若是外购食品取得普票,由于不存在抵扣,因此发放福利也不用视同销售。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6种情况?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总结: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上不一致,存在税会差异,因此需要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易错点三 企业所得税汇缴的时候这笔纳税调整可以帮企业省税但是好多会计人员都忽略了!请问哪一笔?
比如案例:企业自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2021年12月我公司将自产的食品用于市场推广,该食品成本为60万元,市场价格为100万元。假设该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未超所得税扣除限额。 第一:会计上处理 借:销售费用 73万元 贷:库存商品 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第二:增值税上处理 增值税上应做未开票收入,计提13%销项税额。 第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60万元。 注意: 按照税总2019年第41号公告,公司还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继续调整。由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未做会计处理,所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按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按40万元填报。 相当于调减了40万元,避免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行次在什么时候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公告对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填报说明作了修订: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易错点四 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不征税收入在汇缴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案例:我企业属于公用事业行业,2021年取得市级财政补贴2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定该补贴收入已经全部用于补贴日常经营活动项目支出,且全部计入了2021年度费用化支出。 (1)收到补助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200万元 (2)专款专用日常经营活动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注意:不征税收入,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 企业所得税汇缴时: ![]() 温馨提示 别忘记填报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并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处理方式。 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涉及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01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2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03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04 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05 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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