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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微信辞职,事后向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昵称4390489 2018-07-16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当今人与人之间的通讯工具已经非常的发达,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统计,截止2017年年底,中国网民7.72亿,每个人每周平均的上网时间为27个小时,这一数据意味着人与人的联络已经不同于以往的邮件或书信。

不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在职场上,若是当面找不到想联系的人,那么最快的方式就是人人手机上的必备社交工具-微信。



职场上员工经常会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来向部门领导或是公司提出请求,日常的一些工作交接、请假、报告等。

今天来说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的一种类型,用这些类型的方式来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属不属于法定的“书面形式”?

微信提出离职,事后反悔要求经济赔偿

李先生从事销售工作,合同约定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

2017年9月的时候,李先生因为生病住院,住院期间李先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并没有对休假问题进行沟通,所以用人单位在10月份的时候就停止为李先生购买社保。

2017年10月份,李先生通过微信像部门领导提出辞职信息,用人单位于当日便像李先生的账户转入李先生当月的工资。

出院后李先生像公司提出劳动仲裁,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称考虑李先生自身的身体情况,没有解除劳动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反而将他当月的基本工资转账给他,而辞职是李先生自己通过信息提出来的。

对于自己通过信息提出的辞职,李先生表示“信息不是我发的啊,是我妈拿我手机发的,我什么都不知道,再加上用信息辞职这种方式本来也不是书面形式。”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在李先生住院期间是否违法劳动纪律尚未确定,以及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就停止为李先生购买社保的行为是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的,而李先生因病住院确实有休息的必要。



李先生用微信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后来又称离职短信是其母亲用李先生手机发的,自己并不知情,这种说法没有给出确切的证据。

即便短信是他母亲发的,李先生本人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这种行为视为默认,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故认定李先生也有辞职的意思。

所以,鉴于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上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李先生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切记不要随意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所以,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出辞职时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

对于员工而言,通过电子啊邮件、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瞬间传送的方式辞职前需要慎重考虑,用人单位因为各种愿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书,不要随便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不然可能会丧失经济补偿金的损失的噢!

必须提醒一下用人单位的是,为了避免劳动者口头辞职给用人单位带来诉讼的风险,建议在接受员工辞职的过程中因该要注意保留证据。

因为一旦因为这个发生劳动争议,那举证的责任就是在用人单位了,为了避免此类风险发生,应该要求劳动者提交书面形式的辞职报告然后保存下来

如果劳动者提交是用电子邮件等形式的话,要通过回复邮件、快递等方式予以留存证据,不然一旦劳动者变脸全盘否定的话,用人单位就会陷入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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