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法人以及股东发生变更,在变更公司的房产证、土地证时,相关部门要求缴纳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否合理,政策依据? 答:公司法人及股东变更,实质是旧的法人及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法人及股东,这个问题的本质是股权转让。 1、契税:关于股权转让问题:财税〔2012〕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企业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其引起的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均不征收契税。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要办理新设登记的,才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国税函〔2002〕771号文件,总局也回答了此类案例) 2、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企业股东转让100%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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