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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丨释义011:罚!?深圳未在规定期限内清算申报

 贾律师 2018-07-17
问    题


深圳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清算申报的应如何处理?




政策依据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未申报清算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上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启动该项目核定清算程序。


备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释    义


一、第六十二条处罚是什么?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权核定是不是一定要核定?


第一,有权启动,意味着也可以不启动,不启动的话,怎么办?催着企业清算申报……限期改正……还有什么?涉嫌偷税,移交稽查?到底要交多少税都不知道,怎么知道少没少交税?万一算出来不用交税,也算偷税?那应该不算吧。


第二,有权启动清算程序。启动程序是指流程启动,流程的终结有可能核定成功,也有可能认为不适合核定,最后查清楚了,可以据实征收。




三、核定的方法有两种,不是只有一种!


第一种,核定收入、核定扣除项目,按照据实征收的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一般有签预售、现售合同,国土部门有备案,查得到。有些是视同销售的,回迁房的,可以按照同类同地段同时期的价格确定市场评估价,只是价格可能会高一点,可能也会低一点的问题。


核定扣除项目时,土地成本可以按照基准地价进行核定,或者给一定的上浮;四项成本可以按照建筑工务署、住建部门给的基准造价进行核定,也可以给与一定的浮动,但是每平方米的金额依然很低;房地产开发费用可以整体按照10%计算;有了前面的数据,转让房地产相关税费可以计算出来。


按照上述方法,收入、扣除项目,都可以核定出来,但是现实中为什么常常难以采用上述方法进行核定呢?


理由:(一)地价用的是基准地价,金额偏低;四项成本用的是基准造价,金额偏低。(二)查询相同时间段的基准地价,以及建筑工务署、住建部门的基准造价很难获取。


第二种,核定征收率,也就是直接按照收入×税率的方式,该方法操作简单,一般情况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法比正常据实清算税负要低。



 


案    例


一、某项目收入高、扣除项目低。


某旧改项目,因取得土地时间较早,土地成本非常低,只有不到两千万的地价。在与村合作的时候,早期谈判能力较强,只需要向村民补偿30%的房产,后来因立项和规划的调整,容积率发生了变化,按照当时的约定,容积率变化导致多建或少建的房产与村民无关。


该项目容积率是从4.0调到了5.5,实际可售建筑面积增加了30000平方米,导致,村民实际补偿的面积比例,从30%下降到了18%。



二、企业拟采取以下方法进行避税。


该公司的项目属于第一次开发房地产,没有相关经验,但是熟读税法。公司认为,当全部房产销售完毕后,税务机关通知清算而不进行清算,按照上述规定,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接受处罚即可。罚个一万块钱,也不是啥事情。


最后,由税务机关对公司的项目启动核定清算程序即可。公司开发的项目是住宅,按照现有税法规定,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6%,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8%。若据实清算大概土地增值税税负率25%,明显的节省了税款。





留  作  业



该公司上述如意算盘是否可行呢?若行,您认为理由是什么?若不行,存在的风险和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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