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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债权可以转让和质押

 昵称57841373 2018-07-18
【全文】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已发生)向他人转让,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约束债权人。而尚未实际发生的债权,即未来债权,又称将来债权、未来应收款,也有之称基础财产上的收益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未实际发生的未来债权能否向第三人转让?能否向第三人质押?
    一、未来债权可以转让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四条定义:
    (一)应收账款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保理业务的本质是要转让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包括未来的金钱债权,故未来债权可以转让。
    二、未来债权可以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依法可以质押。
    三、未来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未来债权转让时间不同
    在大陆法系民法看来,未来债权的转移何时发生效力,与未来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完全分离的。德国民法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处分行为生效时,才发生权属变动。故当债权未产生之前,对债权的处分行为不可能生效,必须待债权产生这一条件具备时始生效力,此时债权也发生了移转。将来债权的处分行为实质上被看作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行为,条件就是债权的产生。
    未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债权由于并未实际存在,也就根本不会发生任何转让效果;当出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包括未到期债权)实际产生之时,该债权即刻转移至受让人,并追溯至未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时。
    综上,未来债权既可以转让,也可以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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