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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不)捕后跟踪监督工作的进路

 道德是底线 2018-07-18


1.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思想观念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不断强化侦查活动监督,逐步构建以庭审需求为导向、侦查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大控方格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通过监督的方式促使侦查机关规范办案,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2.改变以往“重逮捕、轻监督”的观念

面对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检察机关再一次面临“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的拷问与抉择。要想在改革的背景下继续保持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必须突出自身的主责主业,立足于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积极适应改革。打破以往重审查逮捕轻诉讼监督的传统思维惯性,树立监督也是主业和办案的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监督线索管理,像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一样办理诉讼监督案件。


(二)内外联动,健全(不)捕后跟踪监督机制


1.完善侦查监督部门内部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侦查意见反馈机制。通过与侦查机关会签文件的方式,要求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监督部门发出的侦查建议,在案件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后一个月和两个月的侦查期限届满之日,将(不)捕后继续侦查或补充侦查取证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报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对继续取证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认定相关证据已经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标准,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即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仍然不能完成取证的,在移送起诉时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附卷,说明未能完成补充侦查的原因,同时抄送侦查监督部门备案。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如果经过补充侦查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标准,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需要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可以再次提请批捕。侦查机关在案件不批准逮捕6个月以后,仍然不能完成取证的,应当向侦查监督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件经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决定撤案的,需向侦查监督部门通报补充侦查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落实的,应书面向侦查监督部门说明理由。

二是完善继续侦查取证、补充侦查取证信息化平台第一,要完善跟踪监督预警功能,确保有效监督。虽然平台设有预警功能,每月提醒侦监干警督促回复侦查进展,直至移送审查起诉。如不捕案件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持续跟踪6个月。但是目前案件是否预警需要承办人自己点开监督预警页面去查看,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承办人都会出现忘记查看的情况,预警功能也就形同虚设。下一步可以将预警改为弹窗模式,当一个月的侦查期限届满时,承办人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系统将自动弹出预警窗口,提醒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第二,要共享公诉部门退侦意见,对比学习提高引导侦查能力。当移送审查起诉后,一旦公诉部门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意见》,系统自动共享并提醒侦监干警及时对比学习,提升指导侦查能力。第三,要制定文书模板、操作规范,确保规范指导侦查。制定《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取证提纲》的规范化模板和软件操作手册,确保平台规范使用。

三是严格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于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实体审查,要求侦查机关将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如果因案件侦查需要不便移送案卷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将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以及犯罪嫌疑人《提讯证》一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以及有必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结合案情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未来最终可能判处刑罚的刑期进行评估。对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中,犯罪情节相关较轻的从犯,侦查监督部门如果认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导致“刑期倒挂”现象,应不批准或建议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如检察机关在案件批准逮捕时发出过《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则侦查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中以单独段落阐述《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相关补充侦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如果侦查机关未能完成《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载明的补充侦查事项,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检察机关应当不批准或建议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四是完善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适当的绩效考核机制是保证制度顺利执行、增强监督刚性的必要手段。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将(不)捕后跟踪监督完成情况纳入对员额检察官的绩效考核之中,对于未按照要求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的检察官,可以在绩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数。同时为了防止出现部分检察官为了减轻工作负担而尽量减少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者《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数量的情况,可以与案件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将“明显应当提出侦查意见而未提出”作为评查标准,纳入每年的案件质量评查之中。


2.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一是完善捕诉衔接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建立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者《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时,除送侦查机关之外,应送公诉部门备案,针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限内未能完成补充侦查的事项,公诉部门可自行补充侦查。如果公诉部门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成了对相应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完善,同时认定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将该情况作为移送侦查机关法制部门作为其对侦查人员绩效考核扣分的依据。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可以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听取公诉部门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公诉部门的意见向侦查机关提出侦查建议。同时可以建立侦捕诉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就本季度案件的案件事实、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等情况进行讨论,以达到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的目的。

二是加强与刑事执行部门的衔接,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后,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跟踪监督,侦查监督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立即向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予以书面说明情况,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采纳侦查监督部门意见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三是强化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严把案件受理关口。案件管理部门在接收移送审查起诉、重新提请批捕的案件时,对照审查案卷内是否具备《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者《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落实情况的书面说明、证据清单、证据材料或未落实理由的书面说明。对于在批捕阶段开具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者《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案件,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如既未开展相应的侦查取证工作,又不提出合理理由的,对因证据不足不捕或已经批捕,但侦查期限尚未届满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按照《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者《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完成侦查工作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3.加强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

一是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形成良性互动的检警关系。对于批准逮捕案件在继续侦查取证中遇到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与侦查机关积极会商,共同研究。对重大、复杂、疑难、社会舆论关注度大而可能出现重大变化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第30日,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应当举行案件协商会,分析继续侦查取证工作的进展情况,评估继续侦查取证的工作前景。如果继续侦查取证效果不明显,继续侦查工作前景不明朗,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以及影响案件质量的,检察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撤销逮捕决定,并在3日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是将侦查意见反馈情况纳入侦查机关考核,增加监督刚性。针对侦查人员对侦查建议消极应对的情况,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在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者《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时,一份随案卷发送至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一份由侦查机关法制部门签收。侦查机关法制部门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者《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是否落实的督查责任部门,并将此项工作纳入考核之中。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对侦查机关落实《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者《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对因落实不力而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要在每季度的案件质量通报中进行通报。在(不)捕后跟踪监督工作中,对于侦查人员在履行侦查职责中可能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及至有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线索移送至侦查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必要时,可向侦查机关法制部门发出更换侦查人员的检察建议。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侦监干警业务能力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干警的证据意识

通过集中学习、业务培训等方式,增加侦查监督干警的知识储备,增强干警的证据意识,切实提高发现侦查活动违法线索的能力。


2.建立案件分析总结制度,提高干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是对毒品、金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多发性案件定期进行类案分析,找出侦查人员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同时对类案的证据标准进行剖析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工作。

二是做好瑕疵案件总结工作,对批准逮捕之后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及缓刑的案件和不批准逮捕之后判处实体刑的案件进行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干警不断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能够站在有利于庭审的角度,提出合理、可行的侦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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