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原江苏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2018年第11号):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