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为了吸引财税人员的眼球,增加关注度及点击量,利用各种方法及手段,竞然有人标题醒目的写着“发票不再属于扣税凭证!”,我说你也真敢写,你真的可能误导很多财税人员,我想问你是真的要宣传税法,还是要混淆视听,传播谣言呢。
我想告诉大家,发票过去属于税前扣除凭证,现在仍然属于税前扣除凭证,而且在将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最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第八条规定的外部凭证中包括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一定要注意还不仅仅限于列举的这几种凭证。在列举的这几项外部凭证中发票是最重要的凭证。
但愿我们都能做普法的一员,不要做谣言的制造者,标题党确实很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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